公司想裁員不賠償,就給我們十幾個員工放長假,不說什麼時候上班,說等通知怎麼辦?

下雨了你在那裡


有些公司為了避免給被辭退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可以說是無所手段不用。而題主和十幾個員工被放長假,也不說啥時上班,目的就是公司為了逼迫員工主動申請辭職,然後可以一分不付便將員工辭退。

為了更好的幫助題主理解這個問題,我將把該問題拆解為:1、公司辭退員工的幾種情形;2、員工待崗的必要條件以及薪資待遇;3、公司辭退員工應付的經濟補(賠)償金標準;4、題主正確應對的處理辦法。從四個方面來逐一給您分析。

一、公司辭退員工的幾種情形。

如果題主熟悉《勞動合同法》,那您就應該很清楚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否則就是屬於違法辭退行為。

具體來說《勞動合同法》是這樣明確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只要按規定執行,那麼公司就是合法的行為,但是公司現在並沒有按規定辦理,而是企圖以“待崗”方式來變相辭退員工!

二、為了讓朋友們理解“待崗”,是怎麼回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將在此簡單分析一下。

“待崗”因用人單位生產佈局調整、勞動組織調整或生產任務不 足,出現暫時無法安置的富餘人員,實行內部下崗。因個人工作能力不能 勝任本職工作的,在安全、路風、勞動紀律等方面發生違紀行為,造成不 良影響和經濟損失,又構不成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人員,實行內部待崗。   

待崗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待崗者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用人單位確定職工下崗或待崗,應在徵求同級工會意見 後,用人事通知書通知本人,並註明下崗、待崗原因、期限和待遇。

待崗指的是職工在與公司保持勞動關係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並且公司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給員工的情形。

《工資支付暫行辦法》中第12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待崗必須有前提條件。

①、用人單位生產佈局調整、勞動組織調整或生產任務不 足,出現暫時無法安置的富餘人員,實行內部下崗。

②、個人工作能力不能 勝任本職工作的,在安全、路風、勞動紀律等方面發生違紀行為,造成不 良影響和經濟損失,又構不成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兩條必須要滿足其中一條,才能讓員工在崗,否則就屬於非法的行為。

如果真要待崗,那也還應遵守合法程序。應在徵求同級工會意見 後,用人事通知書通知本人,並註明下崗、待崗原因、期限和待遇。

2、待崗員工薪資待遇。

簡單的說題主在待崗第1個月之時,將獲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如果以後沒有提供任何的勞動,那麼用人單位將為題主每月支付最低生活費。

員工的生活費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其標準有可能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旦員工重新就業之後,企業將會停止發放生活費,這一點員工必須應該清楚和明白。

3、員工待崗的時間期限。

員工被帶崗的時間並不是無限期的,它是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也就是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通過題主的描述,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只是非常粗暴的將員工待崗,並沒有按照正常的程序來辦理待崗手續,也沒有明確的返崗工作時間。所以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三、用人單位變相的辭退員工應當支付經濟賠(補)償金。

由於用人單位並不滿足待崗所需要的條件,而對員工採取了待崗的處理手段,而且沒有支付任何的薪資待遇和生活費。那公司其實是對員工進行一種變相的辭退。

因此提出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於用人單位不滿足待崗的有關規定,而採用了待崗的手段來辭退員工,這屬於違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因此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四、題主應對這件事情的處理辦法。

題主應該收集好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有關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相關的勞動合同,那麼則應該收集好自己的工牌、工資條,以及自己上班打卡工作記錄。

如果題主沒有工資條,那麼應該有銀行的流水。也可以將自己在該公司工作以來的工資流水打印出來,妥善保存好。

收集好這些相關的證據,主要是為了在後面的法律程序中,來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係。

具體解決的處理流程與辦法。

①、可以用人單位主動進行協商處理。

②、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就可以向當地的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③、如果仲裁處理沒有結果,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處理。

如果題主工作年限較長,涉及的數額較大,為了確保勞動者的經濟利益,也可以全權委託律師負責處理,這樣可以避免對我們的新的求職工作帶來影響。否則,可以考慮直接走人,畢竟工作年限短,賠償較少,有可能我們會得不償失。因此我們還是應該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來權衡,到底該怎麼去做。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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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這個情況我經歷過,當時8月份說是放高溫假,但到九月底也沒通知上班,問領導說工廠不景氣,老闆要我再找工作了,我直接申請法律援助,律師教的做法是 1.用郵政快遞郵遞解除勞動合同書,待對方簽收後,去郵局拿到簽收單。2.去銀行打印有對方帳號和名稱的工資單流水。3.工資條。4.打考勤的視頻。5.各種在職的證據。反正就是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多整幾個,要他無法反駁勞動關係。然後就申請仲裁了。得了幾萬元錢。

你還有個優勢就是同時辭退的人多,最好多聯合幾個人一起仲裁,但一定要請律師,你這情況可能也能申請法律援助的。


易勇軍260090596


這是個典型的裁員方法,生活中很常見,公司自以為這樣做很聰明,其實大錯特錯。通過放長假來逼迫員工自己辭職不但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反而會造成更大損失,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你可以辭職,還可以索要一筆經濟補償金。下面我從《勞動合同法》以及《工資支付條例》的角度出發,為你提供幫助。

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從條文中我們可以知道判斷放假是否合法,主要看是不是勞動者本人意願或者國家規定的假期:比如:婚假、產假、喪假、哺乳假、病假等,第二企業是不是確實遇到了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比如:自然災害、戰爭、公司資金出現嚴重短缺、企業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原因。否則強行給員工放假的均屬於違法行為。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強行給你放假可以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你可以以此為理由書面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向公司聲討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每滿一年向你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按照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

PS:想要得到經濟補償金一定要以未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以其他理由的可能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您,謝謝!


成成聊聊HR


我是一名HR,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這確實是公司想讓員工自己離開公司常用的方法,耗著員工,員工畢竟要賺錢生活,公司耗得起員工可耗不起。對於這種情況,有以下建議:

一、公司給員工放假期間是否有按照規定給員工發放工資

雖說公司可以因為種種原因給員工放假,但是放假期間還是需要給員工發工資的。員工放假的第一個月需要勞動合同規定的薪資發放,超過一個月的,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當然啦,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都比較低,員工拿這麼些錢也只夠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公司沒有按照規定發的話,那就是違法的,題主可以有充分的理由去勞動仲裁。

二、公司是否能給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公司可以給員工放假,但是這是有前提條件的。比如公司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了,公司業務急劇縮水,公司生產淡季了,公司快要破產了等等,如果公司能證明確實存在這些情況,那麼是可以給員工放假的,但是如果是能在正常提供勞動條件的時候放假,員工是可以去仲裁獲得賠償金的。

三、尋找公司存在的法律漏洞

如果說前兩種情況都行不通的話,那麼就得另闢蹊徑了。可以找一找公司在勞資關係中存在的法律漏洞,除了極個別法律風險意識極其完備的公司,每個公司多多少少都存在一些違法行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規範,社保沒有足額繳納,工資沒有及時發放等等,用這些理由去仲裁也可以獲得一筆賠償金,去仲裁了公司自然會找你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每個員工都能得到公司善意的對待,這樣工作才能夠善始善終!

我是一名HR,有職場困惑可以關注我哦!


HRGOGOGO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就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公司不管是以裁員為由,還是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都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公司給員工放長假的目的就是希望員工耗不住,主動辭職,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從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指望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從而獲得補償,希望不大。但根據相關法律,也並非束手無策。

一、放假期間,工資支付是否合法?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月的,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如:

《湖南省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超過一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單位給員工放長假,即是非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未曾按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有權要求補發。若是公司拒不發放,可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去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進行申請仲裁。

二、以未提供勞動條件為依據,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每個地方的標準不同,但即便公司合法支付勞動者工資,仍然無法滿足日常生活需要。這樣耗著確實不是辦法。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條件即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技術和安全衛生條件。某些調崗、降薪等就屬於不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依據這一點,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這一點,並無詳細的明文規定,可操作性強,最好多諮詢律師的建議。

三、舉證,讓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之前,我想聲明的是這些過程並不簡單。要想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證據很重要。比如保存相關的書面通知,如《關於員工放假的通知》《待崗協議》等。及有關的錄音等。

眾志成城。既然已經有十幾個員工,更應團結起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很多公司非要看到這樣,才會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於是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最後,我想說的是題主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幫助,在他們的幫助下,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祝好。

歡迎關注@焱公子,十年500強,專注寫職場,每天與你分享職場乾貨與成長心得。

焱公子


表面上是放長假,實則是變相裁員。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為了節省裁員產生的經濟補償金支出,通常採取放長假,無故調崗,企業合併,部門重組等方式來“隱形裁員”,等到員工熬不住就會“主動辭職”,其實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那員工遭此冷暴力,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呢?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一、員工放假期間,公司有沒有合法支付工資和買社保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5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不知道題主你放長假期間,公司有沒有按法律規定給你發放工資和買社保,放假第一個月要發放全額工資,第二個月開始至少要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社保公積金要正常繳納。所發工資會扣去五險一金個人承擔費用,所以第二個月起大概到手也就幾百元,這個錢不多,但是可以定量公司是否違法。

二、公司不能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補償金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了【公司應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其中有一條是: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如果公司在沒有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的前提下,強行給員工放假,可以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員工可以本著這個理由給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後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為:在公司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工作滿6個月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未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的,員工可以拿著相關證據資料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仲裁,爭取回自己的經濟補償金。

總之,如果公司拒不協調,在沒有其他說明通知的情況下,強行安排員工放長假,尤其是"無薪長假",逼迫員工“主動辭職”的話。員工千萬不能軟弱可欺,必須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儘可能地多蒐集公司違法的文字、音頻等證據,到勞動部門投訴,爭取回自己應得的補償,捍衛自己的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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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HR


其實這個事情還是比較棘手的。

公司的目的很明顯,就是拖著你們,等你們受不了了,自己辭職,這樣老闆就省了一大筆補償金。

你想讓公司跟你解除合同,不太現實,因為公司的目的就是不跟你解除合同,否則他要掏很多真金白銀出來。

如果我是你,我會這麼做:

首先,跟公司談判。

要求公司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千萬不要以為公司放你長假,公司就能一分錢不發了,不是這樣的。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需要給你提供勞動條件,如果不能提供,那麼需要支付你生活費,社保也不能斷,必須交。生活費的額度,要根據當地的規定來算。

其次,收集並留好自己在公司的上班證據。

這些證據包括:工作任務安排、打卡簽到的記錄、銀行的工資流水、公司落在文字上與你有關的各種材料,包括電子郵件、短信等等,且最好能做個公正。

最後,趁早找新工作。

這個公司,你肯定是呆不下去了,無論你是要補償還是不要補償,因為公司根本不想留你們了。而且即便是補償你們,也只是很少的生活費,你們耗不起的。不如趁早找工作,公司給你生活給你交社保,你還可以有充足的時間找工作,從這個角度看,還挺好的。

總結來說,非常支持你們維護自己正當的權益,但是從個人實際利益的角度出發,建議還是趁早自己找工作,找到後,立馬辭職。不要因為這個事情,耽誤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公門爬山虎


很顯然,你們公司想用這種方法讓你們提出離職,從而避免高額的經濟補償金。面對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1、公司原因放長假,也需要支付工資

雖然公司給你放假了,但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也是需要給你支付工資的。另外,其他福利待遇一樣也不能少。例如五險一金不能幫你停掉。否則就是違法的。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每個省份都不一樣,例如,《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其他省份當然也有類似的相關規定。

2、尋找公司其他的違法證據

雖然公司給你們放長假了,但是,你們之間還存在著勞動關係。所以,公司對你還是有義務的。只要公司存在著違法行為,那你們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例如:

第一,你們公司沒有按時給你發工資

公司給你們放了長假,但是還需要給你發工資。如果他們不按時發工資,那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第二,你們公司沒有給你繳納五險一金

法律規定,如果公司沒有足額繳納五險一金,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第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像目前這種情況,公司沒有給你們提供勞動條件,是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第四,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按照你們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不管怎樣,公司給你放長假,也是有公司的,也需要幫你們繳納五險一金,因此,你還是有收益的。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自行選擇:

第一,如果你目前找不到工作,那就拖著。如果公司不給你發工資,那你就起訴公司。

第二,如果你找到了新工作,而且你很滿意,那你就主動辭職,畢竟,長遠的職業生涯才是你要考慮的。

第三,靜觀其變

聯合其他同事,一起靜觀其變,我相信人多力量大,你們公司終究會妥協的。


劉仕祥演講思維課


您在題中主要是想問:公司用放長假另行通知上班的手段逼員工走,該怎麼辦?

我的答案是:基本上可以確定單位是為了逼你們主動辭職。更何況都放假一個月了!可以大家一起去公司要求上班,天天就呆在公司,總有一天老闆會受不了開除你們的!同時您還要考慮放假期間的工資問題:



一、放假這一個月發工資了嗎?

根據規定放假期間是要發工資的,如果老闆蠢成這樣~只放假不發工資的話,相信您也不會在這裡提問了。

不過大部分的老闆一般都會發,這是為了給他們自己就後路——萬一你們去勞動部門投訴,他們可以立馬通知你復工,說單位沒想逼你們走,實在是訂單少之類的才放假,不然就不會發工資啦!


但是,即使發工資也只是發基本工資,因為現在絕大多數的工資形式都是基本工資加業績提成等組成的,一旦不上班,那麼這一塊就甭想了,而往往基本工資都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提成才是大頭。

具體到您的情況,如果沒有發工資,您還可以要求公司補發這一個月的工資。相信不停的索要放假工資也會讓老闆厭煩你們,從而把你們開除!

二、其他方法

1.到當地勞動監察投訴,他們也會給你們處理,這是他們的職責。

2.根據單位的背後情況,如果是有政府資本存在,還可以去國資委、信訪這些部門投訴;如果就是私人老闆投資的,個人覺得就沒必要信訪啥的啦(太多人喜歡信訪了),人家直接回說去找主管部門打發你,你還是得去勞動局。

3.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就以單位變相解除勞動關係為由要求單位給賠償金。

綜上,我認為:不能說公司只要是放長假就是想逼員工走,還是要結合放假人數、已經放假的時間長短、有沒有正常的發放假工資、公司的實際情況怎麼樣等等來確定。特別是確定公司快完蛋了的情況下,要立馬申請勞動仲裁,並且查封公司相關財產,免得到時贏了官司拿不到錢~這就尷尬了!

結束語:放長假逼員工走不過是老闆們自作聰明,殊不知逼急了員工,除了該賠的一份少不了,還要白白搭上放假這段時間的工資,同時還可能面臨勞動部門的處罰!

特別聲明:文中觀點/建議僅供參考,不作為任何法律意見;文中圖片均來自網絡,著作權歸著作權人,如有侵權請聯繫程律師,將在第一時間修正或刪除。另,如有使用本文請全文使用。特此聲明!

廣州花都程律師


這種方式等於公司變相的逼你自動離職。因為按照勞動法規定,如果主動開除你的話需要賠償,一般是N+1的工資,這種成本是非常大的。所以公司就給你們放長假,讓你們自動離職。

因為給你們放無薪假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可以當成一種福利。這種情況下不給你發工資,你就沒有收入,壓力也非常大的。但是公司卻不用支付一分錢。另外公司也不告訴你們開工日期,這樣就會給你們造成一種壓力感,讓你們有一種焦慮。再加上沒有錢,有些人就會撐不住,選擇了自動離職。

因此,如果你不相信走,那麼在這個階段,你就需要做做一些副業,緩解一下經濟壓力。如果你不想走,那就趕緊離職吧,因為我覺得這種公司日後也沒有什麼發展,不如早點去尋找新的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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