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近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送達的案號為“(2019)最高法民終761號”《民事判決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況

2017年6月17日公司發佈了《關於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42),詳細披露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成都分行”)與被告一中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建設”)、被告二科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科創制藥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川省中藥廠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五成都市泰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六何俊明、被告七張燕、被告八何質恆、被告九張敏、被告十盧軍、被告十一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本案”)。

2018年11月10日公司發佈了《關於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8-086),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公司對本案債務涉及的本金119,999,778.74元及相應利息、罰息、複利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公司對此提起上訴。

具體內容詳見2017年6月17日、2018年11月10日刊登於《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關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1,819元,由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根據上述判決結果,本案的直接被告人和主要責任方為中金建設、科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9個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公司將持續對該事項與有關方進行溝通,爭取妥善解決。目前法院已對債務人財產進行保全,尚未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公司對預計負債尚不能準確估計,公司若因本案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後,會積極向債務人、反擔保人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

本案所涉全部債務金額約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3%,公司前期已進行了部分計提並做了相應準備,本事項對公司不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積極關注案件進展情況並及時履行披露義務,請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

四、備查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761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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