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企銷售未完工產品 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降至15%

深圳:房企銷售未完工產品 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降至15%

觀點地產網訊:3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發佈一則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內容主要涉及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和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

觀點地產新媒體查閱獲悉,上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深國稅發〔2009〕60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深地稅發〔2009〕172號)同時廢止。

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現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下稱“企業”)有關事項公告如下。首先,關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開發項目位於深圳市轄區內的,計稅毛利率為15%。此外,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計稅毛利率為3%。

其次,關於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公告表示,企業發生開發產品視同銷售行為,採取按開發產品成本利潤率的方法確認利潤時,開發項目位於深圳市轄區內的,成本利潤率為15%。

對比2009年4月10日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的通知,彼時公告稱,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開發項目,計稅毛利率暫定為3%;其他開發項目,位於我市經濟特區內的,計稅毛利率暫定為20%,位於我市經濟特區外的,計稅毛利率暫定為15%。

此外,2009年發佈的公告中還表示,開發項目位於深圳市經濟特區內的,成本利潤率暫按20%執行;開發項目位於深圳市經濟特區外的,成本利潤率暫按15%執行。

換言之,此次發佈的政策規定,包括深圳羅湖、福田、南山和鹽田在內的原經濟特區四個區相關計稅毛利率將從20%下調為15%,同時,深圳市轄區內的開發項目成本利潤率也有一定的下調。

另於3月24日,深圳市稅務局還發布《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規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結合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發展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際利潤情況,調整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的計稅毛利率和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成本利潤率,制定了上述公告。

24日公告指出,統一了原經濟特區內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毛利率,確定具體標準為開發項目位於深圳市轄區內的,計稅毛利率為15%;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計稅毛利率為3%。

公告還明確了開發產品視同銷售,採取按開發產品成本利潤率的方法確認利潤時,不再區分開發項目位於原經濟特區內外,成本利潤率在深圳市轄區內統一確定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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