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知道的刑事案件必經階段

一旦牽涉刑事案件,從公安機關抓人到法院審判,作為家屬如果不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容易恐慌。下面我們來講一講刑事案件必經階段,以供大家查閱。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行政拘留家屬可以按照看守所規定的時間進行探視,但刑事案件家屬是無法探視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共計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上述四類案件中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到達7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 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6.5=8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當事人遇到刑事案件,尤其是被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其家屬諮詢律師,最關心的往往是當事人什麼時候可以出來。簡略來說,“人出來”基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事人的行為非犯罪或有關的犯罪行為並非當事人作出,另一種是當事人涉嫌犯罪,但不具有法定的社會危險性,通過繳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取保受審出來的。如果是第一種情況當然皆大歡喜,當實踐中更多的是第二種情況,此時最關鍵的並不是能否取保受審出來,而是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因為即使取保受審出來了,如果法院最終判決構成犯罪(實刑),還是要進入監獄或者看守所服刑。因此,除非是案件事實極其簡單,否則沒有哪個律師在剛接觸案件時就可以得出結論何時人可以出來。如果有律師承諾一定可以把人弄出來,那往往都是假話。刑事訴訟具有不可逆性,委託了這樣的律師對當事人造成的不良影響將不可估量。因此,在選擇律師時,一定要謹慎,不能輕易聽信律師“朝中有人”“承諾取保成功”等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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