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打出連環借條,為40萬元對簿公堂。檢察機關釐清疑點,法院啟動再審程序——這40萬元到底該歸誰?

三人打出連環借條,為40萬元對簿公堂。檢察機關釐清疑點,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這40萬元到底該歸誰?

劉立新 劉紅星 張治亮

三人打出連環借條,為40萬元對簿公堂。檢察機關釐清疑點,法院啟動再審程序——這40萬元到底該歸誰?

“在這舉國同慶的日子裡,我見證了您公正執法,伸張正義,感謝您讓我重新堅定了對法治的信仰。祝您節日快樂!”10月1日,張民(化名)給河南省許昌市檢察院檢察官發來了祝福短信,再次表達他的感激之情。

緣起兩份借條

2011年,張民向王立(化名)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到現金40萬元。2015年8月15日,王立向趙良(化名)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到趙良人民幣30萬元,至今利息10萬元。當年8月17日,趙良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張民向其履行代位清償義務,支付其借款本息4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趙良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王立對次債務人張民的債權。其主張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1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2016年1月,法院判決張民支付趙良40萬元。張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當年9月,重審法院判決與原來一致。張民上訴後,當年12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民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2017年8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借款事實存疑

2017年11月,張民向許昌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案件由控申部門受理後,轉到民事檢察部門辦理。

承辦人調取了原審卷宗,閱卷後認為該案確實存在諸多疑點。本案代位權的基礎是張民與王立之間存在借貸關係,該案雖有借條,但王立在原審卷宗裡關於該40萬元如何支付的陳述令人費解。根據王立的詢問筆錄,他稱自己做生意現金流大,2011年12月2日上午從家中取的現金,用一個購物袋裝著,自己一個人開著車將錢送到了張民家中。對方所打借條是寫在一張良友大酒店的便箋上,他對此的解釋是當時從自己車上拿了一張該酒店的便箋讓對方打的借條。王立還稱當天下午,自己還給錢某打了40萬元,但該筆款項與借給張民的不是同一筆。

看完卷宗後,承辦人很疑惑,一般出借人很少有主動給借款人送錢的,而且從自己車上隨手拿一張酒店的便箋讓對方打借條,不太合常理。

逐個分析問題

帶著疑問,承辦人聯繫了各方當事人,聽取他們的意見。申請人張民堅稱自己根本就沒有向王立借錢,他打的40萬元借條實際上是王立轉給錢某的40萬元,這筆錢是王立委託周某和錢某辦事的費用,由於他們彼此間不熟悉,所以王立將該40萬元轉到錢某賬戶後,要求他出具了一張借條,且當時周某也向自己出具40萬元借條一份,打借條的地點是良友大酒店,以上的款項均是同一筆款。

聽取了當事人意見後,承辦人又認真審查了原審卷宗,認為本案焦點是張民與王立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承辦人針對焦點問題,對存在的問題一一列明,逐個分析。

首先,王立主張借給張民的40萬元,款項來源不明。40萬元屬數額較大,王立未提供銀行轉賬憑證,也沒有提供任何銀行取款憑證和資金往來證明。他稱其做生意現金流大,家裡常放現金,借給張民款項是從家中取的現金,該主張只有他本人的陳述,沒有任何證據證實。

其次,張民稱其給王立所打借條涉及的40萬元就是王立匯給錢某的錢,有證據予以佐證。對於該項主張,一審時王立稱根本不存在花錢辦事這個事實,二審時王立又改口予以承認,且張民持有王立給錢某打款的原始憑證和周某向他出具的借條原件,兩張借條落款時間是同一天,並有周某和錢某的證言予以印證。

第三,原審法院關於本案中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明力的裁判不當。本案中,王立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款項已交付,張民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已作出合理說明,並有證據印證,其證據證明力明顯大於趙良和王立的證據證明力,原審法院在現有證據已對款項交付事實形成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僅僅依據借條來認定案件事實顯然不當。

抗訴後改判

經研究,許昌市檢察院將此案向河南省檢察院提請抗訴,河南省檢察院審查後採納了許昌市檢察院意見,2018年6月,依法向河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2018年9月,河南省高級法院指令許昌市中級法院再審此案。再審中,張民申請證人錢某、周某出庭作證,證實了他的說法。

法院再審後認為,張民提供的證人證言和以往書證能相互印證,趙良僅依據原審提供的借條,王立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40萬元已實際交付,故王立和張民之間存在40萬元借貸關係的證據不足。因此,趙良債權代位權成立的基礎不存在,張民不應承擔對趙良40萬元的還款責任。

2019年3月,許昌市中級法院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趙良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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