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風險代理的律師費也可有被告承擔

民事訴訟案件,很多律師採取風險代理的方式收取律師費,意味著在約定由被告承擔律師費的案件中,起訴時原告將來要支付的律師費數額無法確定,那麼在訴訟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該如何處理,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終25號民事判決中給出了答案:

裁判要旨:

本案律師代理費的計收為附條件的約定,需要根據實際回收的為現金或非現金以及金額價值的不同階段,按不同的比例計算,因此對《委託代理合同》約定了計算方式但尚未實際發生的,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

案例索引:

《雲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雲南省分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終25號】

爭議焦點:

律師代理費的計收以實際回收的金額價值為基礎按比例計算時債權人是否可在訴訟時一併主張?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經查,2014年6月26日華融資產雲南公司作為甲方(債權人)與昆明置地公司作為乙方(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協議》載明:“4.1本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協議項下債權本金、重組寬限補償金、財務顧問費、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應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等)以及為實現主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或變賣費、過戶費、保全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執行費等)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14.5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協議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由乙方承擔。”

因此,雙方當事人對於應由乙方即昆明置地公司承擔律師費用已有明確約定,昆明置地公司並未主張《保證協議》的簽訂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本案昆明置地公司僅就律師代理費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理由中,又針對一審判決的第二項重組寬限補償金和第三項違約金主張超出了《民間借貸規定》年利率24%的規定。二審庭審中,經合議庭當庭釋明,昆明置地公司明確其上訴請求僅就一審判決的第四項律師代理費主張,不包括一審判決的第一項借款本金、第二項重組寬限補償金、第三項違約金。由於昆明置地公司的上訴理由和二審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庭審中認為一審判決未對具體償付的本金以及其他費用明細進行描述等,實則均系針對一審判決所判令償付的借款本金、重組寬限補償金、違約金,本院認為,當事人明確不作為其上訴請求提出的,是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並無證據表明一審判決第一、二、三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故本院僅圍繞昆明置地公司二審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至於昆明置地公司認為華融資產雲南公司不具有訴權的主張,其在一審中已經提出,但二審亦並未將駁回華融資產雲南公司的全部訴請作為上訴請求,故對昆明置地公司沒有提出的此項請求,本院亦不予審理。昆明置地公司上訴主張本案律師費主要是為附強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而產生,但華融資產雲南公司已在一審訴訟中將其與雲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作為證據提交,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能夠證明華融資產雲南公司為本案訴訟產生了律師代理費,故一審支持華融資產雲南公司主張律師代理費並無不當,律師代理費屬於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實現債權費用。

二審中,雙方當庭確認,2120230.06元律師代理費並未超出《雲南省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引標準》,但華融資產雲南公司與雲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的代理方式為一般風險代理,《委託代理合同》中約定的律師代理費計算標準“甲方按照乙方回收現金的具體數額分段確定代理費”,區分了:實際回收現金金額在8735萬元以下的按執行實際回收金額0.7%支付律師費;實際回收現金金額超過8735萬元不足1.747億元的部分,超出部分按執行實際回收金額0.9%支付律師費;實際回收現金金額超過1.747億元的部分,超出部分按執行實際回收金額0.8%支付律師費;回收的為非現金的,按一定比率折算為現金確定代理費;以及華融資產雲南公司利用自身資源達成訴訟或執行和解的,對前述律師費按照60%支付等五種情形。

故華融資產雲南公司除實際支付的前期費用10萬元外,剩餘律師代理費的計收為附條件的約定,需要根據實際回收的為現金或非現金以及金額價值的不同階段,按不同的比例計算,因此,華融資產雲南公司為實現本案債權而需要承擔的律師費尚處於不確定狀態。故對華融資產雲南公司已經實際支出的10萬元律師代理費應予支持,對《委託代理合同》約定了計算方式但尚未實際發生的,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

一審對尚不確定的律師代理費支持2120230.06元確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至於昆明置地公司的第二項上訴請求,要求判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按各自勝訴比例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本院將按照一、二審的裁判結果確定負擔。

來源 :法門囚徒、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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