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問題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徵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徵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可以說每次個稅的改革,都關係著百姓的切身利益。而其中的個人所得稅

專項附加扣除是新個稅法中的專有名詞,具體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這裡專門講一下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問題。

問: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義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僱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範圍。無任職受僱單位的,為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地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問題

問: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答: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人口不超過100萬(含)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

問: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主體是誰?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沒有住房的,可以分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雙方不得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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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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