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證券 高管職業經理人試點正式面世!董事長周易屈尊聘為首席執行官兼執委會主任
華泰證券在繼成功完成“混改”後,日前在職業經理人改革試點上再獲突破。
10月30日,華泰證券一則不起眼的董事會公告,將該公司正在積極推進的高級管理人員職業經理人改革進程正式展現在了市場面前——現任董事長兼總裁周易,屈尊降貴被董事會聘為華泰證券歷史上首任首席執行官兼執委會主任。
接下來,將由周易提名和組建他的執委會成員。
周易屈尊聘為首席執行官兼執委會主任
華泰證券10月30日公告,根據該公司2019年10月29日在南京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2名董事審議並全票同意了關於聘任公司首席執行官及執行委員會主任的議案。
根據該議案,華泰證券董事會同意聘任周易為該公司首席執行官、執行委員會主任,任期自此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本屆董事會任期結束之日止。
會議同時還審議同意了關於選舉公司第五屆董事會成員(非獨立董事)的預案,並同意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根據該議案,華泰證券董事會同意張偉、周易、丁鋒、陳泳冰、徐清、胡曉、汪濤、朱學博為該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根據10月26日,華泰證券發佈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接下來,將交由首席執行官及執行委員會主任周易組建執行委員會,具體人員需提名董事會討論並最終決定聘用與否。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周易在華泰證券的正式職務是董事長兼總裁,而目前華泰證券黨委書記已經由江蘇高新投資的張偉接任。根據國內國有企業管理常規,張偉不久必然還會兼任華泰證券董事長。
根據華泰證券此前披露出來的改革方案,“公司設立執行委員會,負責日常經營管理,不設總裁、副總裁崗位”。也就是說,周易不日將必須辭去華泰證券董事長和總裁兩個職務,以後其公開身份就是華泰證券首席執行官、執行委員會主任,此外應該還有一個華泰證券董事身份。
華泰證券最新公司《章程》表示,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首席執行官、執行委員會委員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就是說,剛剛新鮮出爐的董事會非獨立董事成員,除了周易外,不排除還有執行委員會成員。
今年3月底,華泰證券高調對外宣稱,擬面向全球選聘若干名執行委員會委員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打造市場化、國際化、專業化的職業經理人隊伍,包括CFO、CRO和CIO在內的多個崗位均待選聘,內外部人士均可報名參加。
而新的董事會8名非獨立董事成員中,周易、丁鋒、陳泳冰、徐清、胡曉和朱學博6人均為老成員,此次新增的僅張偉和汪濤。黨委書記張偉在取得相關資格後沒有懸念將是董事長人選。汪濤自2016年12月起任招行總行零售信貸部總經理,2018年2月又兼任了招行總行普惠金融服務中心主任。
華泰證券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總體方案裡介紹,華泰證券擬在高級管理層開展職業經理人制度試點,實行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
首席執行官、執行委員會三年一改選
隨著周易被華泰證券董事會正式聘為首席執行官、執行委員會主任,也意味著備受市場關注的華泰證券高級管理人員職業經理人試點正式落地,接下來我們只需靜待華泰證券首個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周易的統率下華麗亮相了。
根據華泰證券發佈的最新《章程》,華泰證券設置執行委員會和首席執行官。執行委員會是公司為貫徹、落實董事會確定的路線和方針而設立的最高經營管理機構,包括首席執行官1名,執行委員會委員若干名。首席執行官是公司執行委員會主任。董事可受聘兼任首席執行官、執行委員會委員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首席執行官、執行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華泰證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公司首席執行官,或者行使首席執行官職權的執行委員會負責人。首席執行官、執行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每屆任期3年,連聘可以連任。
首席執行官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九大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首席財務官、合規總監、首席風險官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七)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執行公司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公司滿足中國證監會制訂的風險控制指標;
(九)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首席執行官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會會議,向董事會彙報工作,非董事首席執行官在董事會會議上沒有表決權。首席執行官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公司首席執行官對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執行的有效性承擔主要責任。
執行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公司經營方針,決定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二)擬訂並貫徹執行公司財務預算方案;
(三)擬訂公司財務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註冊資本變更方案及發行債券方案;
(五)擬訂公司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擬訂公司經營計劃及投資、融資、資產處置方案,並按權限報董事會批准;
(七)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八)制定和批准職工薪酬方案和獎懲方案;
(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首席執行官及執行委員會應制訂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首席執行官及執行委員會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首席執行官、執行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由首席執行官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執行委員會委員協助首席執行官工作,對首席執行官負責,向其彙報工作,並根據分工的業務範圍履行相關職責。首席執行官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董事會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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