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勝訴後,其所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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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勝訴的當事人申請退還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的情況,有觀點認為,案件受理費問題可在執行程序中一併解決,當事人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必退還,這種觀點是否正確?

答:此種觀點不正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所謂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應當理解為勝訴方不應支出訴訟費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費是由勝訴方預交的,就應退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交納辦法>的通知》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願承擔或者同意被告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也規定:“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因此,當事人勝訴後申請退還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予以退還。

(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3輯民事審判信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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