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保姆獲贈廈門百萬房產靠的原來是「套路」?

勝訴!保姆獲贈廈門百萬房產靠的原來是“套路”?

張老漢曾是北方某省建設廳的幹部,退休之後和老伴來到上海居住生活。兩人沒有生育子女,但是收養了兩個小孩,分別是張小甲和張小乙,張小甲和張小乙並不讓人省心,許多作為一度令張老漢夫婦痛心疾首。因為和兩個養子發生矛盾,張老漢在上海某法院起訴要求斷絕收養關係,但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之下張老漢選擇了撤訴。

張老漢有個親妹妹叫張小英,張小英1983年嫁到廈門,極力邀請張老漢夫婦來廈門。張老漢夫婦來廈門生活一段時間後打算定居下來,便在張小英居住的廈門集美某小區購置了一套房,保姆劉翠花經人介紹,作為保姆開始照顧張老漢老兩口的生活,並住在張老漢家中。

張老漢老兩口在北方某城市有一套房子,面積約為60平,這套房子在張老漢過世的時候每平米價格已經達到5萬/㎡,市場價值約330萬。後來張老漢在廈門購買的房子,在其過世後價格約為260萬。

張老漢的夫人於2011年過世,張老漢悲痛欲絕。2013年張老漢也過世了,於是爆發了兩個養子爭奪遺產的“戰爭”。

就在兩個養子為了房子分割對簿公堂的時候,保姆劉翠花拿出一份《專項遺囑》要求確認廈門的房產歸她所有。這份《專項遺囑》是張老漢的親妹妹交給劉翠花的,上面記載著:“我決定將此房(廈門房產)無償贈於保姆劉翠花所有,但必須將我服侍到送終”。

為了奪回廈門的房產,兩個養子將矛頭一致指向劉翠花,三個人打起了官司。

劉翠花申請證人,張老漢的親妹妹張小英及另一位遺囑見證人出來作證,同時提交了《專項遺囑》,並主張自己從始至終都勤勤懇懇照顧張老漢夫婦,在張老漢夫婦允許的情況下有從事一些兼職。劉翠花又稱,兩個養子對老人不管不顧許多年,就算過年也不問候,更沒有盡到任何贍養的本分,不應當繼承老漢的財產。

張老漢的兩個養子不否認《專項遺囑》的真實性,但反駁和痛罵劉翠花欺騙老人家,通過各種“套路”來獲得房產,理由如下:

1、早有預謀,在老人意識不清醒的時候逼迫老人寫下這份《專項遺囑》,所以遺囑無效;

2、沒有盡到保姆的本分,在外面同時兼任好幾家保姆的工作;

3、在集美照顧老人期間,經常回老家漳州,一回去就是大半個月;

4、張老漢臨終前突發疾病,打電話給劉翠花求助,但是劉翠花好不理睬,導致延誤老人錯過最佳治療時間。

......

剩下的就是為了爭奪廈門那套260萬的房子而進行的各項表演,包括嘶吼、哭鬧和痛罵。

最終法院判決《專項遺囑》部分無效,因廈門集美區的房產屬於張老漢和他的夫人,而他的夫人並沒有訂立遺囑,所以張老漢沒有權利擅自將廈門的房產全部贈與保姆,只能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部分。

保姆劉翠花最終獲得了廈門集美這套房產約為170萬的權益。

勝訴!保姆獲贈廈門百萬房產靠的原來是“套路”?

律師評論

在這個房產爭奪案件中,有幾個法律問題值得關注。

1、養子作為被收養人的法律地位問題,以及因未盡到贍養義務時喪失繼承權?

張小甲、張小乙雖然因為贍養問題被張老漢訴訟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後又撤訴,但沒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協議解除、登記解除的事實,故雙方收養關係仍然存在,仍然是張老漢夫婦財產的合法繼承人。

至於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根據本案的證據並不好輕易判斷,所以法院選擇沒有遺囑的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2、為什麼張老漢不能把廈門的全部房產遺贈給保姆劉翠花?為什麼兩個養子會痛罵保姆劉翠花逼迫、欺騙老人寫下《專項遺囑》?

公民立遺囑必須真實、自願,不存在威脅強迫、欺騙誘導,意識清醒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處分的也只能是屬於個人名下合法財產,不得剝奪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符合這些實質要件方屬有效。

本案中,如果張老漢訂立遺囑不是自己完全自願的,存在意識不清晰,或者被脅迫、誘導等原因寫下遺囑是無效的。

再有,張老漢在處分廈門的房產時,一併處理了不屬於自己財產份額的權益。張老漢廈門的房屋是用夫妻共有財產購買,後來張老漢的妻子過世,沒有留下遺囑,則她財產的合法繼承人分別是張老漢以及張老漢兩個養子,共計三人,每個人可以繼承房產的份額是六分之一,那麼在廈門的這套房產中,張老漢實際可以處分三分之二的財產權益。

劉老漢有權將廈門這套房產的三分之二贈與保姆,但不是全部。

3、張老漢的《專項遺囑》對保姆有什麼約束?為什麼張小甲和張小乙極力主張保姆沒有盡到義務?

根據《專項遺囑》的內容“我決定將此房(廈門的房產)無償贈於保姆劉翠花所有,但必須將我服侍到送終”,要求劉翠花服侍送終,履行照顧張老漢義務,劉翠花自從在張老漢家做保姆始,中間有短暫間隔,但張老漢沒有更換其他保姆,堅持僱傭劉翠花,特別是後期張老漢離開上海將劉翠花一同帶至廈門,直至張老漢去世,劉翠花一直住在張老漢家,再結合其立遺囑將訴爭房屋遺贈給劉翠花,加上證人張小英等人的證言,客觀上反映出張老漢對劉翠花長期做保姆工作的肯定和認可。

至於張老漢突發疾病去世當日,劉翠花因還在外兼職,未接電話及時趕回送別張老漢,但不能因此否定劉翠花多年來對張老漢所做的保姆工作。張老漢與劉翠花同住一處,劉翠花在做保姆的同時還在外兼職,張老漢應當知情並同意,否則不會讓劉翠花住在家裡。故養子稱劉翠花未履行將張老漢服侍到送終的義務法院不予採納。

非常感謝本期嘉賓饒金祥律師的分享,如您面臨法律問題,歡迎致電15960822607(饒金祥律師)。

執行主編丨黃偉鵬 文丨謝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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