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賠200萬!實際損失+懲罰性賠償,“抖音”勝訴

3月26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其中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次修訂實施後的杭州首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案件,知名品牌“抖音”勝訴獲賠200萬。


新修訂的商標法中明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被認定為商標侵權後,侵權者不僅要承擔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還可能面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3月26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其中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次修訂實施後的杭州首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案件,知名品牌“抖音”勝訴獲賠200萬。


獲賠200萬!實際損失+懲罰性賠償,“抖音”勝訴


基本案情


由於涉案數次侵權行為所指向的服務相同,商標一致,應屬於同一侵權行為的持續,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懲罰性賠償因素包括:


1. 被控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持續時間較長,從2018年12月17日涉案“抖商大會”擅自使用“

獲賠200萬!實際損失+懲罰性賠償,“抖音”勝訴

”、“

獲賠200萬!實際損失+懲罰性賠償,“抖音”勝訴

”、“抖音”、“

獲賠200萬!實際損失+懲罰性賠償,“抖音”勝訴

”等涉案商標,進行虛假宣傳活動,直至2020年3月13日侵權公證日止,部分涉案侵權行為仍在持續;


2. “抖音”品牌價值較高,兩原告提交“抖音”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抖音聯名卡活動的相關證據證明抖音商標在單項商業活動中被授權許可使用費高達1940萬元;


3. (2018)蘇05民初1268號判決書中已經認定“抖音”文字商標為馳名商標;


4. 杭州某抖商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1億元,公司規模較大;


5.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主觀惡意較大,在明知沒有商標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仍在較長時間內擅自使用涉案商標;


6. “

獲賠200萬!實際損失+懲罰性賠償,“抖音”勝訴

”、“

獲賠200萬!實際損失+懲罰性賠償,“抖音”勝訴

”、“抖音”、“

獲賠200萬!實際損失+懲罰性賠償,“抖音”勝訴

”等涉案商標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


裁判結果


新修訂的《商標法》中明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不僅是對權利人的補償,也是對故意加害人的懲罰,本案未以商標許可使用費作為懲罰性賠償判賠的基數,但是在適用法定賠償的過程中充分考量了懲罰性賠償因素。本案中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分別在“抖商大會”、微信公眾號、個人微博號、QQ號等平臺多角度進行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行為,且惡意重複侵權,侵權時間持續較久,故應當承擔懲罰性因素的賠償代價。


法院綜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規範行使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體現一定的懲罰性,確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商標侵權行為共同賠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150萬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50萬元。


此外,就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一案,確定杭州某科技公司賠償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10萬元。


法官說法


2016年9月,抖音上線成為中國互聯網歷史上新平臺崛起第三次電商紅利期,抖音帶貨也創造了銷售“神話”。抖商培訓不屬於抖音衍生品,各培訓機構有權舉辦相關活動,但應注意遵守相關法規,避免侵權風險。開展抖商培訓過程中存在知識產權隱患有:


一是商標使用的風險。字節跳動在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註冊有“抖音”等文字及圖形商標,抖商培訓機構在培訓中使用“抖音”等商標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疇,容易產生侵害商標權的風險。


二是不正當競爭的風險。如果培訓方與抖音沒有相關合作或協議,卻聲稱與抖音存在合作或者由抖音授權等誤導性宣傳,容易使公眾誤以為與抖音存在關聯,涉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是著作權侵權風險。在培訓中如果使用字節跳動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字符等作品,而又不屬於法定合理使用情節,有構成著作權侵權的風險。


本案中,對於惡意侵權行為判以高額賠付不僅是為了制止侵權行為發生,也是為解決長期以來違法成本低、賠償不足以遏制侵權行為的情況。只有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使侵權人付出相應的代價,才能令其他潛在侵權人放棄實施違法行為,從而實現法律的威懾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