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小會計貪汙 200 多萬被判六年 連死亡職工撫卹金她都敢貪佔

12 月 19 日上午,由貴州省三穗縣人民法院院長季立松擔任審判長組成的合議庭,對三穗縣水務局原會計潘某芹貪汙、挪用公款一案進行公開審判,當庭判決被告人潘某芹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20 萬元 ; 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罪併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20 萬元。

被告人潘某芹所獲贓款人民幣 2492170.33 元,扣除已退繳的 1051188.93 元,剩餘 1440981.40 元依法予以繼續追繳,上繳國庫。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縣監察委及相關各部門各單位、被告人家屬共 100 餘名到場旁聽庭審。

​小會計貪汙 200 多萬被判六年 連死亡職工撫卹金她都敢貪佔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潘某芹在 2012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1 月擔任三穗縣水務局會計期間,利用其經手造冊、發放工資以及各種津貼補貼的職務便利,採取虛列退休人員工資、遺囑補貼、虛增工資總額、重複報銷死亡撫卹金等方式,騙取國家資金 1200058.66 元,非法佔為已有。同時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水資源費和水土保持補償費、在職人員公積金、單位死亡職工撫卹金等歸個人使用,金額達 1292111.67 元,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案發後退回贓款 1051188.93 元。被告人潘某芹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庭審按照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依次有序進行,當庭對案件證據作了舉證、質證和認證,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應有的權利,又體現了庭審的公平、公開、公正。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列等手段,騙取國家資金 1200058.66 元,非法佔為已有,其行為構成貪汙罪 ; 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 1292111.67 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不予採納。鑑於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庭審中當庭認罪,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具有悔罪表現,且積極主動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當庭作出前述判決,被告人潘某芹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官點評:

一個國家、腐敗不除,無以立本;一個政黨,腐敗不除,無以立威;一個政府,腐敗不除,無以立信。"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不管什麼人、什麼職位,只要觸犯了法律,必須受到嚴懲。

通過被告人潘某芹貪汙、挪用公款罪一案,廣大黨員幹部應當受到警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大力加強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而本案被告人潘某芹卻在十八大後膽大妄為、頂風作案,為了一已私慾,不擇手段、一次次大肆貪汙、挪用公款,涉案數額巨大,觸目驚心,最終走上了犯罪深淵。面對判決,被告人潘某芹才想到自己將身陷囹圄,失聲痛哭,方知 " 君子愛財需取之有道 "。用黨和人民賦予的職務便利,採取非法手段換取得的金錢和財富,最終帶來的不是快樂,而是枷鎖,不僅害了自己,而且害了家庭,造成今天的後果完成是自己咎由自取。

以案為鑑,希望全縣廣大黨員幹部從被告人潘某芹有反面案例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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