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業主買車庫沒有房產證?

舊房大改造


這個問題不全面。

準確的說法是,為什麼有的小區,有的業主購買的車庫沒有房產證。

因為有的小區的車庫是能辦房產證的。但有的小區的車庫或者車位就無法辦理房產證。

這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開發商所出售的車庫那不是屬於他自己的。

前幾天,有媒體人報到了一條消息,說的是江蘇無錫的一件事。

2015年,江蘇無錫金馬國際花園業主委員會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物業公司違規收取196萬元的人防車位收益款。

經過了三年維權,二次審判。2018年6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無錫市益多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上訴,維持了梁溪區人民法院的原審判決。

這也意味著金馬國際花園小區近4年的人防收益共計196萬餘元歸全體業主所有!

法院:地下人防車位收益權應當歸全體業主

梁溪區人民法院在2017年3月作出判決,認為小區人防工程的建築成本已分攤到地面商品房購房款中,人防工程的建設成本隨著商品房的銷售、業主購房的完成,實際已轉化為金馬國際花園全體業主承擔,所以地下人防車位收益權應當歸全體業主。

從實際情況來看,現今的車位或者車庫,其主要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在地面上建蓋的或者劃設的。如果在地面上建設或者劃設的,按照相關法規,地面上的公共用地是屬於全體業主的,開發商在地面上建蓋車庫或者劃設車位出售,當然就是不合法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當地房產部門(現在改為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局)嚴格堅持相關法律法規辦事的話,開發商是不可能辦得了產權證的。

第二種類型是開發商移花接木,將地下人防工程的空地,劃設了車位或者分成車庫出售。這個還是非常多的普遍現象。從上例中的案例可以看出,這個是有很多爭議的,其中最根本的一點就是:地下人防工程不是屬於開發商的。當然也辦不了產權證啦。

但是,這裡也有一些情況,那就是開發商通過一些非法的手段,或者不懂法規的官員接合,辦理了人防工程上的非法的車位車庫產權證。

第三種類型就是純粹的地下地庫了。這個講起來就非常複雜了,但現實中,這種純粹的地下車位基本上都是由開發商辦理了產權證的。但實際的真相或者說地下車位的建設費用究竟是開發商出的錢,還是開發商收了購房款後,用購房款建設的地下車位,這個就非常複雜了。如果能審計出來,開發商沒有單獨出資建設,那就是屬於所有購房者的。

對於這些情況,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跟貼互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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