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爆雷後,託管人是否免責?

私募基金爆雷後,託管人是否免責?

過去幾年,由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問題,投資人轉而起訴託管方,要求託管方承擔法律責任以挽回損失的案件並不少見,不過結果無一例外都失敗了。

從過往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目前的託管人職責其實十分有限,只要託管人按照合同走對流程,追究託管人未盡監督、審核義務並要求賠償是非常困難的。

不過最近南京建鄴區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則判決書給很多踩雷的投資人帶來了一線希望。

根據法院判決書顯示:被告南京中乾融投(融資方)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投資者支付投資本金300萬元及利息;被告太平洋證券(託管方)對於南京中乾融投本判決第一項支付業務中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15%賠償責任;駁回投資者其他訴訟請求。

雖然託管方只承擔了15%的賠償責任,但這個判罰也是史無前例的。

關於託管人的責任,法院是這麼認定的:

託管人太平洋證券雖然盡到了開設賬戶、根據管理人劃款指令等相應主要職責,但管理人被取消私募資質,而後也未能選任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已出現約定的終止情形下,太平洋證券應監督查詢管理人對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並有權要求其改正;合同一方當事人、託管人太平洋證券對管理人未完全履行風控措施並不知情,對項目方公司破產之事實也不知情,其行為對投資者的損失及損失的擴大存在關聯性,太平洋證券負有一定的責任。

因此,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酌定太平洋證券作為託管人對投資人基金財產的實際損失部分,承擔15%的補充賠償責任。

目前私募基金並非強制託管,非公開募集基金如何託管、託管人的職責等,由基金合同約定,法律不做強制規定,也就是說,託管人是否完整履職,是否存在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失職行為,應當基於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條款來判斷。

因此,法院在判決過程中需綜合考量太平洋證券是否有按照“基金合同”要求勤勉盡責。

《基金法》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都是基金合同的法定當事人,雖然具有不同的法定受託職責和不同的法定稱謂,但是必須依法相互監督。

小編認為,目前私募基金最大的風險就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遠離不靠譜的管理人是最好的選擇,固收方面只建議銀行理財和信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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