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律師:情夫殺害親夫,妻子是共同犯罪嗎?

問律師:情夫殺害親夫,妻子是共同犯罪嗎?

問律師:情夫殺害親夫,妻子是共同犯罪嗎?
問律師:情夫殺害親夫,妻子是共同犯罪嗎?

白某與丈夫鄧某婚後育有兩幼子。不久前,白某與男子賈某產生了感情。白某對丈夫鄧某謊稱,賈某是她的表兄,並以賈某來大醫院看病為由將其帶回家中居住,鄧某對此沒有產生懷疑。在同居期間,賈某多次勸說白某和他私奔,但白某想到兩個孩子還小都拒絕了。一天下午,賈某趁鄧某睡午覺的時候,再次提出私奔,白某仍然拒絕。於是賈某表示如果白某不同意私奔的話,就要把鄧某殺死,兩人就可以長相廝守。白某對此沒有表示反對,說了句:“那我也管不了你”,就起身走出房間並把房門反鎖後,上街去閒逛了。二十分鐘後,白某接到賈某的電話。賈某在電話中告知白某,自己已經將鄧某殺死了,讓白某帶塑料布,水桶等工具回家。當晚,二人將鄧某分屍後裝在水桶中拋屍到了偏遠的河道內。白某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的共犯?

问律师:情夫杀害亲夫,妻子是共同犯罪吗?

1.代理意見

王靖律師:在本案中,首先白某的行為是構成故意殺人的共犯的。在案例中白某的主要行為有四個,第一,她在賈某以殺死鄧某為威脅要求白某與其私奔時她說“那我也管不了你”;第二,在鄧某午睡時,白某明知賈某想要殺死鄧某仍然將房門反鎖後上街閒逛;第三,在鄧某死亡後,白某根據賈某的指示購買了塑料布、水桶等,且她明知這些工具是用來掩蓋罪行的;最後一個行為是將鄧某分屍後裝在水桶中拋屍到了偏遠的河道。根據這四個行為不難看出白某具有非常明顯的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的傾向。在認識層面,白某不屬於特殊人群,具備正常的意識和意志,能夠意識到在有其他的共同犯罪人和自己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會導致鄧某死亡的法律後果。而且她鎖門的行為是明顯的對賈某殺人行為的幫助,因為反鎖門的行為致使賈某在進行殺人行為時,鄧某不容易逃脫。同時由於門被反鎖,外人不容易進入,使得賈某在殺死鄧某後不容易被發現。事實上從各種行為上來看,白某並不像她所說的“我管不了你”,只是一種間接故意的放任行為。她反鎖門的行為完完全全的是一種故意殺人行為,從本質上和賈某的行為共同造成了鄧某死亡的法律後果。

李珺律師:我認為白某不構成故意殺人的共犯。從主觀上來看,白某並沒有明示或暗示說與賈某有合謀殺人的意願。首先白某沒有辦法去掌控賈某的行為和思想,我們也可以從案例中看到,賈某要求她私奔,白某多次拒絕。在這樣一個情況下賈某表示說如果你不跟我私奔那我就要把你的丈夫殺死這樣一個話語。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來看,他可能會認為這是對白某本人的威脅,而不是威脅她的丈夫。在雙方交往的過程中大家都會遇到這樣一個情況,“你今天不怎麼樣,我就要怎麼樣”,這是很常見的,所以白某作為一個普通女性,她並不認為賈某真的會去殺人。其次,白某其實對賈某有一種畏懼心理,正常人聽到殺人都會有一種恐懼。這就衍生到了白某鎖門的行為。白某鎖門是基於自身安全的需求,也有可能是平時的一個慣常的行為。這種心理需求其實是一種空間錯位,白某雖然人在外面,鎖門出去了。實際上鎖門的行為把他和賈某隔絕了。當然這樣的空間錯位是倒置的,直接把一個危險的賈某鎖在了房間裡,她可能心理上覺得自己安全了。同時白某並不認為賈某會實施殺人行為,認為只是說說而已。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平時夫妻吵架,動不動就說我們離婚吧。可是真的會離婚嗎?其次還有一點,還在於反鎖門的行為。難道我不鎖門我就能阻止殺人行為嗎?

2.對白某的量刑建議

王靖律師:根據我國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事實上我個人認為,白某在本案中的表現應當是和主犯賈某的量刑差不多的。

3.共犯是否要求有事先的計劃?

陳麗天老師:共犯如果有事先的計劃,比如我們熟知的潘金蓮和西門慶,這就屬於最典型的共犯。但是共犯還有許多類型,比如理論上有事先有通謀的和事先無通謀的。比如我和主持人事前沒商量過,但是在行為實施的過程中,我們突然產生了默契,這時也可以形成共同犯罪。本案中判斷白某的行為是不是一種放任,是否有間接故意,他和賈某之間是否是一個間接故意和一個直接故意所形成的共同故意殺人。

4.如何理解白某的鎖門行為?

王靖律師:我們直接針對爭議焦點來說,第一他們主觀上有沒有合謀。首先我們要弄清楚共同犯罪中所謂的主觀上的合謀是哪幾種因素。這實際上分成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最簡單的認識因素就是每一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犯罪,而且事先都是由共同的計劃的,而且清楚的認識到自己正在共同的一道實施該種犯罪。這是最簡單的,而本案是另一種情況。各個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與他人的犯罪行為結合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是有因果關係的。回到本案中白某“我不管你了”的態度和反鎖門的行為,很明確是與鄧某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的。第二,在賈某再三要求白某私奔時,白某是明確拒絕的。也就是說她是懂得拒絕的,而在這次賈某說要殺人時,她反而不拒絕了,沒有表示反對,只是說我管不了你了。

李珺律師:首先還是看白某的拒絕行為,她之前非常果斷的明確拒絕,是在她的人身沒有受到威脅的情況下。現在賈某表示要殺人與其長相廝守的情況下,白某的心態是會發生轉變的。對於正常人來講,聽到賈某要殺人多多少少會有一點反應,她鎖門的行為也是反應出她害怕,是出於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時,鎖不鎖門是否會對賈某造成鼓勵都不是能阻卻他殺人行為的因素。

王靖律師:首先我並不同意白某的人身受到的威脅,因為從她的表現看不出來。我作為一個普通人,如果人身受到威脅,我害怕了,我覺得我管不了你了,那我關上門的第一件事應該是報警而不是去逛街。怎麼會有人受到了人身威脅還非常篤定的去逛街那,這顯然不符合常理。

李珺律師:能夠鎖門安然的去閒逛,說明白某沒有把這當一回事,認為賈某隻是在威脅。他的害怕緊張只是恐懼對自己的威脅,但是針對殺人的行為白某是不相信的。就像我剛才提到的,情侶之間吵架會威脅說要分手,那事實會不會分手那?是這樣一個心態的轉變,一方面對於自身安全的考慮另一方面是對在熟睡的丈夫的安全的考慮,認為他沒有事才去閒逛。而現在又和賈某有了距離的阻隔,自己也沒有威脅。我認為一個正常的普通人,有多少人能夠真的狠下心去悠閒的逛街。

陳麗天老師:法官要裁決要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尤其是刑事案件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作為辯方來說,我可以提出無數種假設和理由,但是作為控方來說必須是唯一的確定的。尤其像英美的庭審系統,當控方無法對辯方提出的各種假設進行充分有效的辯駁的話說明合理懷疑還是存在的。

李珺律師:首先案情說的很簡單很多細節沒提及到,我剛才也提出一個假設,白某是不是有慣常鎖門的行為,甚至她鎖門是為了防止兩個幼子外出,考慮孩子的人身安全。就像陳老師說的這種假設的理由很多,我們控辯雙方都是從主觀的角度來說,沒有確實的證據去證明她的行為。

5.若賈某被反殺,如何認定白某的行為?

陳麗天老師:我們從間接故意的心態來說,間接故意是放任,放任什麼樣的結果都可能。理論上間接故意是以最終的結果來反推當時行為人的心理態度。如果什麼結果都沒有我們就無法確認間接故意的存在。如果確實發生了死亡結果,從理論上這個間接故意殺人就存在。

6.鎖門是否是為了防止被殺人逃脫?

陳麗天老師:這僅僅是一種可能,要有證據去固定她當時鎖門的意圖是什麼。比如白某承認鎖門就是為了方便賈某動手或者雖然白某沒有承認但是我們形成了證據鏈能夠證明關門行為的意圖。實際上這種案件除了要證據之外,很多細節如生活習慣、夫妻感情等對於我們最後來認定是否構成犯罪都是有幫助的。

7.白某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王靖律師:作為妻子,白某在本案中對丈夫確實有救助義務,因此她的行為就是一種不作為的幫助,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李珺律師:我認為這是不能確定的,作為一個普通人,從法律的角度你可能認識有不作為的情況的發生,但是實際上白某的心理狀態是沒把這當一回事,就不存在不作為。白某認為丈夫是安全的。

8.白某事後的分屍拋屍行為如何認定?

王靖律師:我認為白某在一開始的殺人行為中就起到了幫助作用,與賈某構成共同犯罪,事後的分屍也好拋屍也好都是事後的掩蓋罪行的行為。當然這要分開討論,如果白某對一開始的殺人行為是完全不瞭解不清楚的,完全沒有參與的,那麼就不能僅僅因為她幫助分屍行為就去認定她成立故意殺人的共犯。但是在本案中由於她實施了前述的行為,分屍拋屍的行為實際上是故意殺人後續的動作。

李珺律師:我們的前提是白某無殺人故意。對於之後幫助分屍的行為,正好可以承接我之前的說法,是害怕威脅的升級。我們拋開法律的角度從普通人的角度,白某是害怕威脅升級的情況下去做這件事。

9.訴訟建議

陳麗天老師:簡單來講,認為有罪是在於認為這一一個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相互交織的犯罪。在本案中賈某要殺人,白某表示“我也管不了你”。這個“我也管不了你”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表達了支持和縱容。你說你要殺人,如果我要反對,正常人都會進行阻止何況是要殺你的丈夫,也就是說“我管不了你”實際上是放任。正是因為這個放任和縱容實際上促成了犯罪人犯意的達成。認為不構成共同犯罪的理由是,對間接故意的認定不能過於寬泛,否則很多人都會陷入到間接故意犯罪的泥潭中。因為間接故意很多事從結果出發對當時主觀心理態度的事後推斷。僅憑事後的行為去推斷當時的心理態度,沒有紮實的證據。就憑一兩句話定罪實際上是很危險的。

问律师:情夫杀害亲夫,妻子是共同犯罪吗?

監製:陳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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