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情夫杀害亲夫,妻子是共同犯罪吗?

问律师:情夫杀害亲夫,妻子是共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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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情夫杀害亲夫,妻子是共同犯罪吗?

白某与丈夫邓某婚后育有两幼子。不久前,白某与男子贾某产生了感情。白某对丈夫邓某谎称,贾某是她的表兄,并以贾某来大医院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居住,邓某对此没有产生怀疑。在同居期间,贾某多次劝说白某和他私奔,但白某想到两个孩子还小都拒绝了。一天下午,贾某趁邓某睡午觉的时候,再次提出私奔,白某仍然拒绝。于是贾某表示如果白某不同意私奔的话,就要把邓某杀死,两人就可以长相厮守。白某对此没有表示反对,说了句:“那我也管不了你”,就起身走出房间并把房门反锁后,上街去闲逛了。二十分钟后,白某接到贾某的电话。贾某在电话中告知白某,自己已经将邓某杀死了,让白某带塑料布,水桶等工具回家。当晚,二人将邓某分尸后装在水桶中抛尸到了偏远的河道内。白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

问律师:情夫杀害亲夫,妻子是共同犯罪吗?

1.代理意见

王靖律师:在本案中,首先白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的。在案例中白某的主要行为有四个,第一,她在贾某以杀死邓某为威胁要求白某与其私奔时她说“那我也管不了你”;第二,在邓某午睡时,白某明知贾某想要杀死邓某仍然将房门反锁后上街闲逛;第三,在邓某死亡后,白某根据贾某的指示购买了塑料布、水桶等,且她明知这些工具是用来掩盖罪行的;最后一个行为是将邓某分尸后装在水桶中抛尸到了偏远的河道。根据这四个行为不难看出白某具有非常明显的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的倾向。在认识层面,白某不属于特殊人群,具备正常的意识和意志,能够意识到在有其他的共同犯罪人和自己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会导致邓某死亡的法律后果。而且她锁门的行为是明显的对贾某杀人行为的帮助,因为反锁门的行为致使贾某在进行杀人行为时,邓某不容易逃脱。同时由于门被反锁,外人不容易进入,使得贾某在杀死邓某后不容易被发现。事实上从各种行为上来看,白某并不像她所说的“我管不了你”,只是一种间接故意的放任行为。她反锁门的行为完完全全的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从本质上和贾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邓某死亡的法律后果。

李珺律师:我认为白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从主观上来看,白某并没有明示或暗示说与贾某有合谋杀人的意愿。首先白某没有办法去掌控贾某的行为和思想,我们也可以从案例中看到,贾某要求她私奔,白某多次拒绝。在这样一个情况下贾某表示说如果你不跟我私奔那我就要把你的丈夫杀死这样一个话语。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他可能会认为这是对白某本人的威胁,而不是威胁她的丈夫。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大家都会遇到这样一个情况,“你今天不怎么样,我就要怎么样”,这是很常见的,所以白某作为一个普通女性,她并不认为贾某真的会去杀人。其次,白某其实对贾某有一种畏惧心理,正常人听到杀人都会有一种恐惧。这就衍生到了白某锁门的行为。白某锁门是基于自身安全的需求,也有可能是平时的一个惯常的行为。这种心理需求其实是一种空间错位,白某虽然人在外面,锁门出去了。实际上锁门的行为把他和贾某隔绝了。当然这样的空间错位是倒置的,直接把一个危险的贾某锁在了房间里,她可能心理上觉得自己安全了。同时白某并不认为贾某会实施杀人行为,认为只是说说而已。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平时夫妻吵架,动不动就说我们离婚吧。可是真的会离婚吗?其次还有一点,还在于反锁门的行为。难道我不锁门我就能阻止杀人行为吗?

2.对白某的量刑建议

王靖律师: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事实上我个人认为,白某在本案中的表现应当是和主犯贾某的量刑差不多的。

3.共犯是否要求有事先的计划?

陈丽天老师:共犯如果有事先的计划,比如我们熟知的潘金莲和西门庆,这就属于最典型的共犯。但是共犯还有许多类型,比如理论上有事先有通谋的和事先无通谋的。比如我和主持人事前没商量过,但是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我们突然产生了默契,这时也可以形成共同犯罪。本案中判断白某的行为是不是一种放任,是否有间接故意,他和贾某之间是否是一个间接故意和一个直接故意所形成的共同故意杀人。

4.如何理解白某的锁门行为?

王靖律师:我们直接针对争议焦点来说,第一他们主观上有没有合谋。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共同犯罪中所谓的主观上的合谋是哪几种因素。这实际上分成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最简单的认识因素就是每一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而且事先都是由共同的计划的,而且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正在共同的一道实施该种犯罪。这是最简单的,而本案是另一种情况。各个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犯罪行为结合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回到本案中白某“我不管你了”的态度和反锁门的行为,很明确是与邓某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的。第二,在贾某再三要求白某私奔时,白某是明确拒绝的。也就是说她是懂得拒绝的,而在这次贾某说要杀人时,她反而不拒绝了,没有表示反对,只是说我管不了你了。

李珺律师:首先还是看白某的拒绝行为,她之前非常果断的明确拒绝,是在她的人身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现在贾某表示要杀人与其长相厮守的情况下,白某的心态是会发生转变的。对于正常人来讲,听到贾某要杀人多多少少会有一点反应,她锁门的行为也是反应出她害怕,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锁不锁门是否会对贾某造成鼓励都不是能阻却他杀人行为的因素。

王靖律师:首先我并不同意白某的人身受到的威胁,因为从她的表现看不出来。我作为一个普通人,如果人身受到威胁,我害怕了,我觉得我管不了你了,那我关上门的第一件事应该是报警而不是去逛街。怎么会有人受到了人身威胁还非常笃定的去逛街那,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李珺律师:能够锁门安然的去闲逛,说明白某没有把这当一回事,认为贾某只是在威胁。他的害怕紧张只是恐惧对自己的威胁,但是针对杀人的行为白某是不相信的。就像我刚才提到的,情侣之间吵架会威胁说要分手,那事实会不会分手那?是这样一个心态的转变,一方面对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对在熟睡的丈夫的安全的考虑,认为他没有事才去闲逛。而现在又和贾某有了距离的阻隔,自己也没有威胁。我认为一个正常的普通人,有多少人能够真的狠下心去悠闲的逛街。

陈丽天老师:法官要裁决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尤其是刑事案件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辩方来说,我可以提出无数种假设和理由,但是作为控方来说必须是唯一的确定的。尤其像英美的庭审系统,当控方无法对辩方提出的各种假设进行充分有效的辩驳的话说明合理怀疑还是存在的。

李珺律师:首先案情说的很简单很多细节没提及到,我刚才也提出一个假设,白某是不是有惯常锁门的行为,甚至她锁门是为了防止两个幼子外出,考虑孩子的人身安全。就像陈老师说的这种假设的理由很多,我们控辩双方都是从主观的角度来说,没有确实的证据去证明她的行为。

5.若贾某被反杀,如何认定白某的行为?

陈丽天老师:我们从间接故意的心态来说,间接故意是放任,放任什么样的结果都可能。理论上间接故意是以最终的结果来反推当时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如果什么结果都没有我们就无法确认间接故意的存在。如果确实发生了死亡结果,从理论上这个间接故意杀人就存在。

6.锁门是否是为了防止被杀人逃脱?

陈丽天老师:这仅仅是一种可能,要有证据去固定她当时锁门的意图是什么。比如白某承认锁门就是为了方便贾某动手或者虽然白某没有承认但是我们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关门行为的意图。实际上这种案件除了要证据之外,很多细节如生活习惯、夫妻感情等对于我们最后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都是有帮助的。

7.白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王靖律师:作为妻子,白某在本案中对丈夫确实有救助义务,因此她的行为就是一种不作为的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李珺律师:我认为这是不能确定的,作为一个普通人,从法律的角度你可能认识有不作为的情况的发生,但是实际上白某的心理状态是没把这当一回事,就不存在不作为。白某认为丈夫是安全的。

8.白某事后的分尸抛尸行为如何认定?

王靖律师:我认为白某在一开始的杀人行为中就起到了帮助作用,与贾某构成共同犯罪,事后的分尸也好抛尸也好都是事后的掩盖罪行的行为。当然这要分开讨论,如果白某对一开始的杀人行为是完全不了解不清楚的,完全没有参与的,那么就不能仅仅因为她帮助分尸行为就去认定她成立故意杀人的共犯。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她实施了前述的行为,分尸抛尸的行为实际上是故意杀人后续的动作。

李珺律师:我们的前提是白某无杀人故意。对于之后帮助分尸的行为,正好可以承接我之前的说法,是害怕威胁的升级。我们抛开法律的角度从普通人的角度,白某是害怕威胁升级的情况下去做这件事。

9.诉讼建议

陈丽天老师:简单来讲,认为有罪是在于认为这一一个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相互交织的犯罪。在本案中贾某要杀人,白某表示“我也管不了你”。这个“我也管不了你”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支持和纵容。你说你要杀人,如果我要反对,正常人都会进行阻止何况是要杀你的丈夫,也就是说“我管不了你”实际上是放任。正是因为这个放任和纵容实际上促成了犯罪人犯意的达成。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理由是,对间接故意的认定不能过于宽泛,否则很多人都会陷入到间接故意犯罪的泥潭中。因为间接故意很多事从结果出发对当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事后推断。仅凭事后的行为去推断当时的心理态度,没有扎实的证据。就凭一两句话定罪实际上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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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陈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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