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来约会,姐姐去下药,妹妹被强奸:共同犯罪?还是无法定罪?

姐姐来下药,妹妹遭男子强奸:如何处理姐姐,才能告慰妹妹?

一、【案情介绍】

刘美华与老公结婚多年,老公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刘美华在家无聊,便迷恋上了微信聊天,不久便与外省男子黄悟德聊得火热。

2019年9月一天,黄悟德提出要来看刘美华,经不起黄悟德的再三要求,刘美华便答应了黄悟德的要求。

男子来约会,姐姐去下药,妹妹被强奸:共同犯罪?还是无法定罪?

可是刘美华自身条件不好,长相较差,又不好拒绝黄悟德的要求,正在为难时,远方亲戚家女孩子要来刘美华所在地打工,在刘美华家暂住几天。

刘美华心生一计,便让女孩假扮自己接待黄悟德,女孩坚决不同意,刘美华便偷偷在女孩子水中下药,前来见刘美华的黄悟德误认为女孩为刘美华,趁药性发作时与女孩发生了性关系。(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二、【法律分析】

案件看似简单,实则里面包含两个特别关键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搞明白,案件的情况就完全理不清楚。

而一旦搞明白这两个问题,对于此类事件,我们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当然,里面也包含几个比较简单的法律词语,我们会用最通俗的方式来解释这些问题。

男子来约会,姐姐去下药,妹妹被强奸:共同犯罪?还是无法定罪?

1、强奸罪的问题。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强奸罪”,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妇女造成身体或精神的控制,违背妇女意志,强奸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条中的“其他手段”,就是指趁妇女醉酒、药物麻醉等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

具体的案例中,黄悟德趁女孩药性发作时,违背女孩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属于用“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应认定黄悟德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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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犯罪的问题。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两人以上的团伙,都有共同犯罪的想法,而且也实际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属于共同犯罪。

而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这么一种情形——

参与犯罪的人中,其中一方想和他人一起去犯罪,也暗中配合他人去犯罪,但是呢,另一方并不知道有人在暗处配合自己,他一直认为犯罪的只有自己一人。

这种情况,双方之间就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就是没有“想到一块”。

这种情况在法律层面上,有个专有名词,叫“片面共同犯罪”。

刘美华为片面帮助犯,应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过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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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美华行为的性质。

有人可能会觉黄悟德强奸女孩时,刘美华并不在场,所以刘美华与这件事并没有什么关系。

实际上并非如此。

虽然刘美华当时没有在现场,但是如果没有刘美华的“强拉硬拽”和下药,女孩就不可能出现在当时的场景之下,也就不可能身处险境,受到侮辱。

所以说,这种犯罪行为,完全是因为刘美华的“牵线搭桥”才出现的。

她在这个过程中起的就是帮助的作用,只是黄悟德并不知道有人在暗处帮助罢了。

根据上述“片面共犯”的定义,刘美华就属于典型的片面帮助犯,应认定为从犯,只不过可以从轻过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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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写在最后

1、对于刘美华来讲,既然没有金刚钻,就不要揽这种瓷器活。

本身自己的行为就有问题,如果不愿继续交往,就应该果断拒绝,而不应该半推半就,最终害人害己。

最过分的是,葬送了一个无辜少女的青春前途,让女孩一辈子活在阴影中和痛苦里。

2、对于女孩来说,身处异地他乡,时刻都应该保持警惕,即便是认识的熟人。

一旦觉察到对方有可能图谋不轨,就应该加倍警觉,防止对方钻空子,比如在饮料或者饭食中下药等等。

另外,还应该暗中寻找机会,及时脱身,打电话报警或者像亲戚朋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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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黄悟德来说,霸王硬上弓,贪图一时欢愉,换来多年牢狱之灾,谁轻谁重,确实应该好好衡量衡量。

作为成年人,从未见面就贸然闯入别人家中,做出如此恶劣行为,这次幸亏女孩没有反抗能力,结果是几年牢狱生活。

如果女孩具备反抗能力,或者有亲戚朋友恰好在场,人家直接“正当防卫”,黄悟德的后果可能就是“看不到第二天的太阳”。

因为,对于正在进行中的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原则上可以进行无限正当防卫,翻译过来就是,对于正在犯罪的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等等,即便打死了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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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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