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眾不滿辱國旗者被輕判 呼籲政府提出上訴

香港沙田裁判法院就一起侮辱國旗案做出裁決,被告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玷汙、踐踏的方式侮辱國旗罪名成立,但僅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香港媒體、市民團體及前特首梁振英等知名人士公開質疑判得實在太輕,等於縱容類似犯罪行為。

被告羅敏聰是一名冷氣技工學徒,今年21歲。據香港《星島日報》30日報道,有蒙面示威者9月22日在沙田大會堂旗杆拆下國旗,再將旗幟噴黑。隨後被告與其他示威者持國旗走到廣場三樓中庭位置,把國旗扔到垃圾車“連旗帶車”推到沙田公園水池,其後有人撈起國旗再扔進城門河。事發當晚,被告遭警方拘捕,在警誡下承認“因貪玩犯案”。案件29日在沙田法院判刑。裁判官李志豪稱,案件性質嚴重,但由於侮辱國旗罪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初犯、坦白認罪、有家人支持、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加上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情節,因此以感化官建議的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為量刑起點,提高時數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判處200小時社服令。另外,被告現為冷氣技工學徒,僱主對他的評價正面,“上班準時、有責任感、與同事關係良好”,僱主也樂意調配被告的工作,遷就其社會服務令。

判決一出,香港輿論譁然。前行政長官、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29日在社交網站稱,這項判決必定引起全國公憤,“既然裁判官表示沒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須上訴”。他同時提到,早前有人塗汙美國總領事館外牆,被判刑4個星期。香港中旅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副主席盧瑞安直言判決“太離譜”,強調有人僅塗汙美國駐港總領館外牆就已被判囚4周,這次侮辱國旗的嚴重性遠超前者,質疑香港司法人員存在雙重標準。他說:“亂世要用重典,對於侮辱國旗的情況不斷髮生,服務令毫無阻嚇作用,等同於縱容,這是司法的淪陷!”律政司必須就此案提出上訴,否則侮辱國旗的行為將會像傳染病一樣不斷蔓延。本身是律師的全國政協委員簡松年指出,外國涉及侮辱國旗的案件,被告一般起碼被判一兩個月監禁,否則不會有阻嚇力,裁判官如此寬待暴徒,反映本港司法人員並不覺得侮辱象徵國家主權的國旗是一件重要的事,“反映他們的國家觀念極其薄弱,對維護國家尊嚴漠不關心”。他認為,相對於塗汙美國駐港總領館的判決,裁判官本次判決等同於自我矮化。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也說,刑事毀壞罪行最高刑罰為入獄10年,本案裁判官僅以被損毀的國旗為一“死物”這個方向來判刑,忽略了國旗是國家民族尊嚴的象徵。香港市民團體“政中香港人”30日下午到律政司請願,要求律政司提出上訴。該團體負責人稱,對比塗鴉美國領事館案,此次判罰讓市民懷疑法官的量刑準則有強烈的個人政治色彩,未能持平公正做出判罰。

根據 《國旗及國徽條例》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香港《大公報》30日評論稱,香港素稱法治城市,相關案件僅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令人不能不有所質疑和氣憤。同類性質案件,一名內地來港遊客在美國領事館門前塗字,被判即時入獄4星期,“類似的行為,何以厚彼而薄此?在裁判官大人眼中,是否美國領事館不可侮,中國國旗就可以任人塗汙和侮辱而不必受到應得的懲罰?”文章說,從事件過程可見,被告是公開、故意及惡意做出侮辱國旗的行為,並非像他聲稱的只是一時“貪玩”;而侮辱國旗就是侮辱國旗,所謂“貪玩”絕不是一個可以接納的“理由”,“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的裁決,對今後同類罪行不僅不會起到任何阻嚇作用,相反,只要不焚燒,任意侮辱國旗都可以獲輕判,這會向社會傳遞怎樣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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