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美≠美國”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

“國美≠美國”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

申請人楊洪二以“國美”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與美國的國名構成近似為由於2018年09月05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結認定:爭議商標“國美”為文字商標,與“美國”國名文字排列順序不同,且“國美”具有“國家美麗”等明確含義,相關公眾不會將其誤認為“美國”國名,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申請人主張該條款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國美≠美國”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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