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遺囑中沒有保留胎兒份額,無效

有人說,誰也不知道意外和明天誰先來,因此在生與死麵前,什麼事都算不上事。不過法律對一個人的調整卻不僅僅只是出生到死亡,還包括生前與死後,主要還是集中體現在繼承方面。我們的傳統文化中,對生死的問題,相對比較忌諱,坊間也很少有人談及繼承和遺囑,而偏偏這又是每一個人都抹不開的話題。

我有個朋友,30出頭,事業小有成就。前幾天到公證處做了一份遺囑。我覺得很好奇,問她怎麼考慮的?她的回答讓我很驚訝,意外難免,我提前做個規劃,總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爭議。同時還問了一個問題,未出生的胎兒有沒有繼承權?

毫無疑問,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出生之前,胎兒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自然談不上繼承權的問題。但在《繼承法》當中,明確規定胎兒的預留份額,即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遺囑中沒有保留胎兒份額,無效


這又帶來了另外的一個問題,如果在訂立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是否會導致遺囑無效?

《繼承法》中規定的特留份額,除了胎兒(第28條)外,還有另外一種,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保留(第19條),從實務的角度來說,如果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分割遺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參考最高法指導性案例第10批第50號)

顯然,實務中的主流觀點是遺囑違反《繼承法》關於特留份額的規定,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如果說,遺囑是為了避免爭議,最基本的前提是有效,離開這個前提,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意義。因此,訂立遺囑,也需要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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