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满调岗续签因拒续签被辞 向国都证券索赔7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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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满调岗续签因拒续签被辞 向国都证券索赔78万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判决书,国都证券老员工檀某某在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因与公司关于岗位存在分歧,被出具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

檀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国都证券赔偿和补发年终奖共计78万,最终法院认定解约理由不属于法定解除事项,要求国都证券赔偿劳动关系补偿金16.88万。

续签对岗位存分歧

劳动关系终止索赔78万

2007年9月10日,檀某某入职国都证券,岗位为综合管理部文秘,月工资标准为9500元。

2012年10月8日,双方订立期限为2011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9月7日,公司在OA上发布檀某某工作调动通知,将檀某某调至北京某营业部柜员。

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檀某某继续在国都证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17日,国都证券向檀某某送达《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载明因檀某某拒绝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决定自10月17日起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据悉国都证券未支付檀某某2018年度年终奖。

2018年11月19日,檀某某提起仲裁。2019年2月13日,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国都证券支付檀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88万元;2、国都证券支付檀某某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未订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1万元。

解约理由违规

判赔补偿金30万

檀某某和国都证券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檀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国都证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42万元;2.国都证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7日年终奖18.33万元;3、同意仲裁裁决的国都证券支付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1万元。

国都证券表示曾多次催促檀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多次拒绝,因此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无需支付檀某某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同时,国都证券称,公司有规定,已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不同意檀某某的诉讼请求。

国都证券请求法院判决仲裁结果无效。

一审过程中,檀某某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据悉2018年9月7日,檀某某便通过邮件的形式告知国都证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但至2018年9月9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问题仍处于协商过程中。

檀某某提供了OA系统截屏,起草日为2018年9月7日,标题为关于檀某某工作调动的通知,内容将檀某某调至北京某营业部柜员。国都证券表示该通知并未正式发文,实际上未对檀某某的工作进行调动。

一审法院认为,国都证券最晚应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对双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意见。但国都证券直至2018年10月17日才向檀某某送达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但解约理由不属于法定解除事项,因此国都证券应支付赔偿金。

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期间,檀某某继续在国都证券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国都证券应支付檀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由本院核定。

年终奖方面,国都证券提交了薪酬管理办法,其中载明,离职员工不享有年终奖,因此国都证券无需向檀某某支付2018年终奖。

一审法院判决:国都证券支付檀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29.78万元;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21万;国都证券无需支付檀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88万元。

国都证券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遭法院驳回

国都证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需支付檀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国都证券主张曾多次催促檀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告知其他合同内容不变,但是檀某某一直拒绝,因此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檀某某表示,国都证券要调整其工作岗位因此不同意国都证券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国都证券虽多次催促檀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仅载明檀某某担任业务保障岗位工作,因此檀某某想要确定好岗位和职责后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无合情合理,国都证券却以此终止和檀某某的劳动关系不妥,一审判决合理。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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