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的集體土地,村民非說是自己家的祖傳土地,證件又沒有,這種問題大家怎麼看?

羅一定


如果村民說村裡有一塊土地屬於祖傳土地,只能說有來由,因為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三次大的變遷。1953年以前,農村實行土地私有制。1953年至1978年,實行集體土地所有制條件下農民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制度。1978年以後,實行集體土地所有制條件下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也許在1953年以前,這塊土地的確屬於他的祖上,因為那時農村實行土地私有制,但是1953年以後,農村土地沒有私有一說,所以村民說有一塊土地屬於祖傳土地,只能是說說而已,實際上它的所有權歸村集體。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採取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的方式,不適合採取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所以說,這塊土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都可以承包,如果是不適合承包的土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因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享有土地的承包權,包括說土地是祖傳土地的村民同樣享有土地承包的權利。


農村一山貨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稍有點常識的人都明白,在我國現有的政策體制下,土地私有制早被消滅,我國實行的土地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只有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兩種形式,沒有一寸土地是私有的。像題主描述的這種情況,足以說明了涉事農民對法律的淡漠。

中國有幾千年的封建社會,那時候土地所有制是私有制,有些土地確實是農民們一輩輩傳下來的,當然在歷史的發展中其主人會不斷髮生變化,因為那時候的土地是允許買賣的,許多敗家子在日子窮困潦倒時會變賣祖上留下來的房產和土地。也有一些農民遇有天災人禍,為了活命,不得不賣掉部分土地,以換取保命的糧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前,在解放區就已經實行了土地改革,有的地方深入開展了土改複查運動。到1951年,全國大部分地方結束土改,頒發了土地房產證。土改的作用是將地主老財的多餘的土地拿出來,分給缺地少地的農民,真正實現耕者有其田,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

從這個角度上講,建國初期農民擁有的土地還是私有制,有的確實是祖上傳下來的,有的是從地主富農手中分來的。農民分得土地後,國家即認識到小農經濟的缺陷,開始號召開展互助合作運動,從互助組到初級社,從高級社到人民公社,到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條例頒佈,農村所有的土地都收歸集體所有,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農民成為人民公社的社員,參加集體勞動,從中進行分配。從這時候起,土地私有制就已經完全消除。即使祖上花錢買來的土地,也不再歸私人所有了。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逐步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的土地分到各家各戶經營,但其土地所有制性質沒有改變,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通過承包獲得使用權。就農村的宅基地來說,也和耕地是同步收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農民需要建設時,可以向村集體申請使用宅基地。

就本題所描述的,村裡有一塊荒地,沒有確權,荒了好幾十年,一村民想在上面建房子,有另一村民站出來說是土地是他家祖傳的,不允許建房。那說明這個自稱土地是他家祖傳的農民有點迂腐可笑。根據描述,這塊土地應該是在村內,屬於閒置的宅基地或者空閒地,真有可能是曾經是這家人祖上的宅基地。但是即使祖上遺留的宅基地,其所有權也是集體的,農民只有使用權,而荒廢好幾十年,並且沒有確權,那這土地的使用權早也不再屬於原主了,應該是村集體的。村集體完全可以批給其他缺房農民建房。不用說該村民拿不出證件來,即使拿出50年代頒發的土地房產證,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農村宅基地政策,申請後兩年不建房,村集體就可以收回使用權。

像這種荒廢幾十年的老宅基可空閒地,即使是祖上傳下來的,農民也不再擁有使用權了。何況,農民沒有任何證件,總不能指山賣田吧?如果該農民擁有50年代的證件,現在又達不到一戶一宅的宅基地使用條件,在申批上,或許可以優先考慮給他使用,算做舊房翻建。但該題所說,這塊地荒廢多少年,可見上面沒有房屋,應該完全歸村集體,該農民即使有證,也無權主張使用權了。


齊東晏子


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也就是1949年10月1日之前,在所有的解放區都進行了土地改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第3年,也就是到了1951年,全國的土地改革全部完成,基本上全國的土地都進行了重新的分配,真正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真正實現了耕者有其田!

這也就是說,在土地改革以前,不管土地是誰的,在土地改革以後,已經全部重新分配給所有的種地的農民,每個人都有了土地可種,當時分配土地的原則是,原來沒有土地的,都可以分到同等面積的土地,那時候有那麼一句話,叫“打土豪分田地”,從此,中國的土地制度就開始發生了變革,這也就是說,所謂的祖傳的土地,把該分配給你家的分配給你家耕種之外,其餘的都分給了沒有土地的人!

後來成立了合作社,初級合作社,高級合作社,在1957年,又成立了人民公社,這樣,農村就有了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的農村組織形式,到了這個時候,農民除有屬於自己的自留地外,其餘的土地都分到了生產小隊,也就是集體土地,所謂祖傳的土地的說法,早已經在土地改革的時候就不存在了,土地的權屬在這個時候,應當說全部是國家的!

我們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從大的範疇上說,所有的土地都是國家的,從小的範疇上說,農民所耕種的土地,也就是生產隊的土地,都是在國家範疇之下的集體的土地,在這個時候,所謂祖傳的土地,那就是一個荒謬的說法,也是不存在的,別說你拿不出所謂的證件,就是你拿出過去的所謂的地契,在土地改革中,解放前的所有的土地的地契也都全部做廢了!

在1978年以後,中國的土地制度又實行新的改革,實行了分田到戶,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所有的土地又重新打亂均分,也就明確了土地的權屬問題,所有的土地的權屬都是村集體的,分到土地的農民只有對土地的承包使用權,從解放以後到1978年這30年的時間裡,農村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村的土地也從生產隊時候的大幫哄變成了農民自主種植自己的土地,而所謂他祖宗傳下來土地的說法,只能是一個笑話而已!

中國土地的權屬,就是從新中國成立之後才走上了正規的管理渠道,土地是國家,農村的土地是集體的,都不是私人的,當然也就不是私有,放以前的土地權屬,那只是歷史的過去,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時候,甚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成沒成立前的解放區的時候土地改革,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也就是從那個時候開始,就沒有所謂祖傳的土地的說法,所謂祖傳土地的說法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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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善如劉L


其實以前確實有屬於自己的土地,我祖上在清朝時期買了一百多畝田,後來到日本進中國還有,後來政府打土豪分田地給分了,據說我們村佔三分之二都是以前我家買的地,本來以為政府要分給我們每戶一定的土地,後來才搞明白原來土地都是政府的,我們只是幫政府種地的,我們家組訓就是堅決不買土地和房子


啄木鳥ABC


回答,土地是國家的,交給集體管理,村民使用,但是,只有農戶使用權,沒有買賣的權力。對於農村土地己確權,每家每戶土地都有試製,更有繪板圖,是東西還是南北,左右靠誰,長寬尺度,拐角和零型上面注的都非常清楚,土地使用證內頁都是一清二楚,現在餘剩土地,農戶說是他的,沒有任何證據。對於非耕地,溝塘路壩,荒山,農戶開荒地,一律屬於國家的,交給村集體向農戶發包,實行土地扭轉租用,簽上土地租用合同,期限多少年,每年交給租金費,雙方按合同執行,若不交租用費,村集體有權收回,不能違約。國家和集體深入實際的清查,各個行政村和村民組都有多餘土地,有的村民組不但十畝八畝,有的還有幾十畝,全部收回,防止後患,產生土地糾紛,清查時依土地使用證為準,誰都扯不了地皮。


萬則紅


西門觀點:農村的所有土地包括農民的宅基地所有權都屬於集體,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什麼祖傳土地屬於自己。

題主在描述裡說,村裡有一塊荒了幾十年沒有確權的荒地,一村民想在上面建房子,但有一個村民卻說是他家祖傳的土地,不讓建。問,這塊土地屬於誰的土地?下面從幾個方面討論:

一、我國的三次土地改革

第一次土地改革在新中國成立前的解放區就開始了。當時叫“打土豪分田地”,實際上就是把少數地主佔有的土地平均分給沒有地的農民,耕作方式是以家庭為單位,一直延續到新中國成立後的1957年。這段時間內,土地屬於私有性質。

第二次土地改革,從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到1982年。這段時間內土地屬於公有制(集體所有制),耕作方式屬於大集體作業,也就是農業社生產隊。

第三次土地改革,從1982年至今,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集體,耕作方式是以家庭為單位。

二、農村所有土地沒有祖傳之說

從我國土地性質講,農村所有土地的所有權都屬於集體,除了房子屬於祖傳外,所有土地沒有祖傳之說,房子雖然屬於私有財產,但下面的宅基地仍屬於集體所有。

我們再來分析題主所說的情況,那個認為荒了幾十年的土地是他家祖傳的村民,可能是這樣一種情況,他家原來是地主,那塊地解放前屬於他家的。

然而,他家的這塊土地早在第一次土地改革或者第二次土地改革中收歸集體,早已不屬於他家的私有財產,現在還以為是他家祖傳的土地,有點可笑。

三、其他村民符合條件可以使用

那麼,其他村民可不可以在這塊土地上建房子?從以上分析看,這塊土地應該屬於第三次土地改革時沒有分配的土地,也叫機動地,每個村集體都有。

如果這塊土地屬於基本農田和耕地,誰也沒有權利在上面建房子,可以作為小調整的機動地,分給人均土地極少的家庭,如果不屬於基本農田,只要這個村民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由審批手續,就可以在上面建房子。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大家好!我是阿洪。

這個問題有可能存在下面兩種情況:

1、這種土地有可能是村民長期將土地拋荒而行成的,以前有可能確實是人家的祖傳承包地,只是棄耕的時間長了,很多人就認為是集體土地了,這種情況在我們老家也有,農村的土地普遍都沒土地證,你叫他拿他也拿不出什麼證件。



2、還有一種情況是這塊地確實是集體的,村民非說是自己家祖傳的土地,其實村民也想佔有這塊土地。


就上面兩種情況而言,阿洪有如下看法。

農村承包到戶的承包地是不允許拋耕棄荒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耕地連續兩年拋耕棄荒的,村集體有權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然而這種長期拋耕棄荒的土地在農村比較常見,由於土地不值錢,農民拋荒了村委會不會管,村裡面收回來也沒人經營,於是就長期荒廢無人耕種,實際上默認成為集體土地。那麼這種土地一但出現土地糾紛,雙方都無法提供土地屬於自己的有效證明,就應該歸村集體所有。農民硬要說是自己家祖傳土地無效,當然如果真是村民的主傳棄荒承包地,村裡面肯定有老年人知道這塊土地的承包人,任何人想佔用村集體土地修建房屋的都是不可能得呈,佔用村集體土地建房原則上要2/3以上村民同意,而且有償佔用,集體土地出讓費歸村集體所有。


總而言之,多年棄耕拋荒的土地,一但出現土地糾紛,雙方都無法提供證明土地是自己的有效證明,土地只能歸村集體所有,任何人都不能無償私自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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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戶阿洪


農村的地隨說是集體土地,但真正意義上來說,最少有一半的地是祖傳的,在四九年全國解放時農村有一半的地是中農成份的農民。他們的地就是他們的祖先傳下來的,有一半的地是大地主的地。在毛主席的領導下打倒了地主階級,把地主家的地分給了沒地的貧民,使農村土地按人平均佔有。後來在五十年代大家都加入了當時的合作社,隨著時代的變化五七年成立了人民公社。農村的土地就變成了集體土地。根據地的真實性質來說應當說祖傳的成份比集體的成份多的多。


用戶87751048672李長


這個問題,確實在農村普遍存在。一些開荒地、宅基地、坑塘、墳地等,由於原來沒有價值,無人過問。現在隨著管理規範,清理清查,問題開始暴露出來。

就你說的情況,按照規定,土地歸集體所有,只要不是確權頒證的土地,其他都歸集體,嚴禁個人無償佔有。如果是開荒地,也應當在集體適當補償開荒投入之後,收回集體。

至於宅基,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政策,不允許宅基繼承佔有。如果已經有了宅基,無論是什麼時候的宅基,都不能所有,更別說還拿不出證據。

以上是本人原創回答,農村題材小說《鄉村掙路》正在頭條小說免費連載中,敬請鑑賞。


獵樓者


首先明確一點,非法佔用農村集體土地情節嚴重者會觸犯法律!

在農村的人都知道,農村裡的小糾紛可是非常多的,經常會出現今天誰把誰家的地刨了,明天誰建房佔了自己的地方了等等矛盾糾紛。更有甚至看到集體的土地就像佔為己有的,各種無賴讓人防不勝防,嚴重侵害了老實人和集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問主提出的問題,其實就屬於小焦說的這種情況,個人認為這種行為是錯誤的!

對於農村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講的很清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說,村裡的土地就沒有祖傳一說,都是集體的土地。村民只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村民想要獲得集體土地就必須通過合法手續進行承包。沒有手續的就屬於非法侵佔了,嚴重者會觸犯法律。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再根據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農村沒有手續非法佔用集體土地的,嚴重的話是會構成犯罪的。那有的人說了,但是在實際當中,很多無賴佔用的僅僅是一些不夠標準的小地塊,這個怎麼樣你都把他沒辦法,怎麼破?個人認為這些無賴的行為已經能夠定性為黑惡勢力了。在當前的形勢下完全可以當作涉黑涉惡線索進行舉報的!

好了,今天就回答到這裡,歡迎關注【村官小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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