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縣法院公開宣判段某翔、段某春等人涉惡一案

施甸縣法院公開宣判段某翔、段某春等人涉惡一案

【導語】10月24日,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段某翔、段某春等人涉惡一案,省市縣鄉四級人大代表、縣政法系統領導、幹警以及部分群眾代表共計90餘人到庭旁聽。

【解說】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段某翔、段某春為牟取非法利益長期從事高利放貸,在催收債務的過程中糾集被告人李某良等人對債務人或擔保人隨意毆打,或採取多次糾纏、滋擾、謾罵侮辱、跟蹤尾隨、聚眾造勢等足以使債務人產生心理恐懼的“軟暴力”方式或者輕微暴力的手段,強拿硬要他人財物。被告人段某翔、段某春、李某良的行為嚴重擾亂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系“惡勢力”犯罪團伙,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解說】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縣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解說】

被告人段某翔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被告人段某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李某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記 者 毛忠芹 劉瑛麗 通訊員 段院梅

施甸縣融媒體中心

本期編審: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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