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後沒人承認?看看最高法是怎麼判的

在徵收過程中,一般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通常情況下,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該行為的主體就已確定。

徵地拆遷中“誰強拆,誰負責”,但有時實施強拆的並不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而是用地單位、拆遷公司等非行政主體,我們不能讓他們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此時就需要人民法院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及舉證責任作出認定或推定,從而確定強拆負責的行政主體。


房屋被強拆後沒人承認?看看最高法是怎麼判的

最高法案例:

山東省惠民縣居民李某等人,因舊城區改造項目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但因拆遷補償標準違背和脫離了市場價格,雙方就補償問題未達成協議,在沒有告知李某,無任何拆遷文書等相關法定文書的情況下,其房屋被強拆,屋內物品損失嚴重。

房屋被拆後李某等人起訴請求確認惠民縣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並要求賠償損失100萬元,但惠民縣政府辯稱未曾實施過上述行為。

在一審、二審都敗訴的情況下,李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審理認為:

案件中舊城改造項目是按照該縣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的房屋徵收,雖然該協議的簽訂主體為鼓樓街居民委員會與各被徵收人,但惠民縣政府作為徵收部門在備案欄加蓋了政府公章。上述證據均可以證明,涉案房屋位於徵收及舊城改造範圍內,被徵收人未與徵收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涉案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與舊城改造項目涉及的徵收行為具有高度關聯性。

惠民縣政府負有涉案房屋所在區域徵收與補償的法定職責,在雙方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且涉案房屋已被強制拆除的情況下,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滅失,否則舉證責任應由惠民縣政府承擔。在惠民縣政府無法舉證證明非其所為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其實施或委託實施了被訴強拆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濱中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

二、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行終XXX號行政裁定書;

三、指令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相關法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在無主體對強拆行為負責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及舉證責任作出認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單位、拆遷公司等非行政主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查明是否受行政機關委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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