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農村合作社,其中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土地流轉了。
土地流轉有很多種操作方式,有的是直接跟農民簽約,有的是農民把土地流轉給村集體再由村集體去流轉,所有這一切操作都需要整個村組成一個農村合作社。
站在歷史發展的趨勢和農業生產效率提升的大局上來看,成立農村合作社,進行土地流轉,實現從小家小戶的個體承包經營到規模經營的轉型升級,是在世界範圍內被實踐證明有用的方式。
但是,站在當下來說,個人絕對成立農村合作社對於農民發展並沒有什麼用。
為什麼這麼說呢?
因為當下的農村合作社中沒有保障農民的退出權!
退出權重要不重要呢?當然是非常重要的!
這種重要性在農村合作社經營正常並且有盈利的時候並不怎麼顯現,但是一旦農村合作社經營不善,退出權的重要性就顯現出來了。
當前的農村合作社一般都是把農民的土地折算成股份,然後由農村合作社集中經營,把農民聘為員工,這樣以來,表現看起來,農民的收入有土地股份的分紅、在合作社打工的工資收入,似乎是比原來多了很多。
但是這種收入的增加並沒有考慮到農民的支出的增加。原來沒有流轉土地之前,農民在土地上勞作基本上能保障家庭的日常生活支出,流轉之後,農民不再種地,原本自給自足的吃喝都要到市場上購買,支出明顯增加。
農民真正的增收不應該是名義上金錢收入的增加,而應該是實際純收入的增加,如果分紅和工資的收入還不足以支撐農民一年買米買菜的支出,何談是增收了呢?
還有更重要的情況,誰能保證農村合作社一直能盈利經營?
萬一農村合作社虧損了呢?萬一農村合作社的投資方撤資了呢?
這種情況不是沒有啊,很多地方的農村合作社都是外地投資者來這裡圈個地,融個資就跑了,但是土地卻因為簽了協議,農民拿不回去。
這個時候,退出權的重要性就體現出來了。
農村合作社要保障農民的退出權,有了退出權,農民就可以仍然依賴土地維持基本的生活。
當然,這並不是說農村合作社一點用都沒有,不是的。
從大趨勢上來講,農村合作社方式來實現土地集中規模經營是沒有錯的。
農村合作社的發展讓那些本身就沒有興趣種地的人擺脫了土地撂荒的擔憂,還能得到一份收入,讓那些想種地的人有機會多種地,實現的也是資源的優化配置,還向農村引進了資金、技術和人才,打開了農村人看世界的一扇窗戶。
但,在這個過程中,首先要保障農民支出不增加。這裡的支出不僅僅包括農民吃喝穿行的原來由土地保障的基本支出,更要包括土地流轉後需要有社會承接的社會保障支出,比如醫療、養老、失業等保險支出。
其次,要保證土地流轉收益可靠提升。結合當地實際,緩步提升土地租金;將土地入股作為合作社的優先股,每年保證固定分紅,在固定分紅的基礎上結合盈餘分紅。
最後,要建立風險防控機制,要防止土地流轉後的非農化現象,防止入股土地在經營不善情況下不能被農民重新耕種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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