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房屋面積是怎麼認定的?幾百平米的房就補一百平,怎麼辦?

通常情況下,我們都是按照被徵收房屋的用途、區位、新舊程度、建築面積、建築結構、佔地面積以及土地使用權等因素來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進行確定的。在徵收房屋的補償過程中,被徵收面積一般由佔地面積和批准使用面積以及建築面積兩部分組成。有關房屋面積的問題是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受到的爭議最大的問題。

拆遷時房屋面積是怎麼認定的?幾百平米的房就補一百平,怎麼辦?

(一)原則上應以現行房屋產權證的面積為準。

我國當前發放的房屋產權證有兩種形式:一是頒發一個房屋權屬證書。在該證中註明了房屋的佔地面積、建築面積以及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積;二是頒發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權屬證書,在房屋的權屬證書中載明瞭佔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所以,法院在進行審查時應將建築面積及佔地面積和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積分別查明,尤其要注意的是建築面積要比批准土地的適應面積小。在計算補償時,不能考慮建築面積,還應將建築佔地以外的土地使用面積考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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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登記簿與房屋權屬證書不一致時,我們應該怎樣做?

1.如果房屋登記簿與房屋權屬證書不一致的,在不能將證明房屋登記簿有誤的證據拿出的情況下,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如果可以拿出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證據的除外。

2.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已經根據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還沒有將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建築面積應以售房合同標明的建築面積為準。

3.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出租的公房,應該根據實際測量面積來確定建築面積。在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也能夠根據租賃合同標明的使用面積的1.333倍來對成套的樓房面積進行確定。

4.通常情況下,土地使用面積應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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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面積為準的幾種情況:

現實生活中的複雜情況和一些歷史原因,告訴我們只能以房屋權屬登記的證明為準是遠遠不夠的。由於文章的篇幅有限,律師在文章中先將幾種情況簡單的列明,供各位被徵地拆遷人參考。如果各位被徵地拆遷人對此還存在疑問,可以留言或者發私信,律師將為大家做詳細的講解。

1.以實際的測量面積為準;

2.在當事人能夠將房屋產權產籍資料或者其他有效證據提供出來,足以將房屋產權記載面積推翻的情況下,以證據的證明面積為準;

3.倘若被徵地拆遷人對徵收的房產存在爭議,有過法院生效判決來對房屋面積進行證明的,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4.對於沒有登記的房屋,應以相關批准文件為準;

5.由於諸多因素,那些沒有將房屋的四至、面積載明的房屋,以協商確定的面積為準。房屋徵收部門要按照房屋現狀同被徵收人進行協商,經過協商之後所確定的房屋面積應被認定為被徵收房屋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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