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航投資總經理吃紅牌 旗下私募與華泰資管相互成交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9號)顯示,經查,深圳市富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航投資)利用擔任華泰資管計劃投資顧問的便利,向其管理的富航1號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違反《基金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三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對富航投資利益輸送的違法行為,富航投資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嶽偉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博亞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中國證監會決定:

二、對嶽偉給予警告,暫停基金從業資格3年,並處20萬元罰款;

三、對李博亞給予警告,暫停基金從業資格2年,並處10萬元罰款。

《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基金法》第九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基金法》第二十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六)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上述行為的,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侵佔、挪用基金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十條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圳市富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嶽偉、李博亞)

〔2019〕29號

當事人:深圳市富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航投資),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

嶽偉,男,1974年12月出生,時任富航投資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李博亞,男,1991年2月出生,時任富航投資交易員,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富航投資利益輸送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李博亞進行了陳述和申辯,其餘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富航投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涉案資管產品有關情況

(一)華泰期貨—銀華量化指數增強資產管理計劃基本情況

華泰期貨—銀華量化指數增強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華泰資管計劃)成立於2016年4月13日,管理人為華泰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期貨),初始規模102,011,380元。華泰資管計劃於2016年2月、4月在華泰期貨開立投機和套保交易編碼,客戶號為00××××87和00××××63。

(二)富航投資神舟1號私募基金基本情況

富航投資神舟1號私募基金(以下簡稱富航1號)成立於2016年7月13日,管理人為富航投資,初始規模500萬元。富航1號於2016年8月在國泰君安期貨有限公司開立投機交易編碼,客戶號為00××××28,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及結算單確認人為嶽偉。

(三)富航投資向華泰期貨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情況

2016年3月1日,華泰期貨與富航投資簽訂《華泰期貨—銀華量化指數增強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顧問協議》,約定由富航投資擔任華泰資管計劃投資顧問,向華泰期貨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並“保證提供的投資策略、投資決策、投資指令、交易安排等依法合規”。華泰期貨按照雙方約定的具體計算標準、支付時間和方式向富航投資支付投資顧問服務費。

二、富航投資控制富航1號與華泰資管計劃相互成交情況

(一)富航投資控制富航1號與華泰資管計劃投資決策情況

富航投資主要的投資策略和投資決策由嶽偉負責。不晚於2016年4月13日,嶽偉授予李博亞200萬元額度內的交易決策權。自不晚於2017年2月24日開始至2017年6月14日,嶽偉授予李博亞對富航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決策權(包括向華泰資管計劃作出的股指期貨投資建議)。富航1號自成立至清盤為止,富航投資即按照上述權限分工對其進行管理。

自華泰資管計劃成立之日至不早於2017年10月12日期間,富航投資以華泰資管計劃投資顧問身份向華泰期貨提供投資策略、投資建議。富航投資提供投資建議的程序、權限與基金管理過程中的程序、權限相同。富航投資將包括標的、數量、價格等要素在內的投資建議通過PB系統發送至華泰期貨,華泰期貨在PB系統中設置風控閾值,如投資建議未觸及閾值,華泰期貨即按照該投資建議執行交易。上述期間內,未發現富航投資的投資建議被駁回的情況。

(二)富航1號與華泰資管計劃相互成交情況

富航1號與華泰資管計劃自2017年2月24日起開始相互成交,在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5月12日之間的53個交易日中,32個交易日有相互成交,累計相互成交123筆、共327手。相互成交均發生在滬深300股指期貨和中證500股指期貨遠月合約上,其中滬深300股指期貨有29筆、95手,中證500股指期貨有94筆、232手。相互成交量佔富航1號上述期間總成交量的67.56%,佔華泰資管計劃上述期間總成交量的21.14%。以委託成交時市場前一筆最新價作為市場價基準計算成交價格偏離市場基準價的盈虧,扣除手續費後,富航1號通過相互成交盈利733,700元,華泰資管計劃虧損1,376,000元。

富航1號與華泰資管計劃的相互成交均為富航1號先委託埋單,華泰資管計劃再委託,並與富航1號的掛單成交。其中,雙方通過相互開平方式的相互成交量為254手,佔雙方相互成交量的77.68%;相互成交開倉成交量為28手,佔雙方相互成交總量的8.56%;相互成交平倉成交量為45手,佔雙方相互成交總量的13.76%。

從委託時間來看,發生相互成交的平均委託時間間隔為83秒,有70.73%的委託時間間隔在1分鐘以內。從委託價格來看,富航1號與華泰資管計劃的委託價格基本相同。在123筆相互成交交易中,有108筆委託價格完全相同,即主動成交方委託價與被動成交方預埋委託價一致,佔比87.8%。從委託價格盤口來看,被動成交方通常將委託預埋在合約最新盤口3—5檔位置。在123筆相互交易中,掛在盤口3檔、4檔、5檔的委託分別為21筆、33筆、27筆,合計佔比65.85%。

(三)富航投資獲利情況

根據《富航投資神州1號私募基金合同》,富航1號基金的運營服務費率為年費率1%,業績報酬提取比例為10%。富航投資通過富航1號與華泰資管計劃互相成交獲利,富航1號共計多盈利733,700元,共多提取業績報酬73,370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期貨賬戶資料、交易流水、相關協議、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富航投資利用其擔任華泰資管計劃投資顧問的便利,為本人利益向其管理的富航1號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違反《基金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三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李博亞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

其一,其本人系初犯,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的目的並非為自己謀利,在認識到行為違法性後,主動停止了違法行為。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證監會等相關單位工作,如實坦白違法行為細節。在被立案調查後,能夠積極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違法違規案例,不斷提高法律意識。

其二,其本人經濟困難,在富航投資工作期間收入較少,且在2017年6月從富航投資離職後,因受調查待業至2018年8月。期間房租等生活費用系通過家人補貼,同學以及銀行、互聯網金融平臺等借貸支付。

綜上,請求減輕處罰。

我會認為,李博亞所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理由,我會對其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我會決定:

一、責令深圳市富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改正,沒收違法所得73,370元,並處8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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