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上位法”來了!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列入國務院2019年立法計劃

2019年5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印發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顯示,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列入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為《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已明確的55件立法項目中唯一由證監會負責起草的立法項目。

私募基金“上位法”来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计划
私募基金“上位法”来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计划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出臺,可以填補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規這一立法層級的空白狀態。”5月12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院副院長婁秋琴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黨委書記、會長洪磊此前介紹,自2013年私募基金納入新《基金法》統一規範以來,行業監管不斷完善,行業自律漸成體系,社會公信逐步形成,私募基金迎來爆發式增長。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詢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數據發現,截至2019年3月底,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4361家,已備案私募基金75348只,管理基金規模12.79萬億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員工總人數24.10萬人。

其中,已備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36235只, 基金規模 2.11萬億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7468只,基金規模7.927萬億元;創業投資基金6831只,基金規模0.94萬億元;其他私募投資基金 4814只,基金規模1.82萬億元。

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於2002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結束了私募基金領域立法體系中法律層級的空白。但其主要監管對象主要是公募基金,僅在第十章“非公開募集基金”以很小篇幅對私募證券基金做了原則性規定。

2017年8月30日,國務院法制辦、證監會起草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徵求意見稿》共計11章、58條,分別從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的職責,資金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提供、行業自律、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確立了監管規則。

其中,有“淨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產的50%”等5種情況之一,不得擔任私募管理人,不得成為私募的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有“登記後6個月內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盤後,12個月內未備案私募基金的”等7種情形之一的,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註銷基金管理人登記等條款曾被業界廣泛關注。

婁秋琴認為,這也為引導私募基金進行合規運作並規範私募投資基金活動起到積極的作用,這些監管規則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進行明確和統一,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在實踐中能引起更高的關注和重視。

“這兩年來,隨著私募基金兌付風波引發企業爆雷或者跑路的現象增多,刑事法律監管逐漸進入私募基金領域,不少私募基金因為沒有備案、違規使用基金字樣、向不合格投資主體募集、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承諾保本付息等行為而被追究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甚至集資詐騙罪的刑事責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都是法定犯,一般以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為前提,追究私募基金領域的犯罪,如果缺乏行政法規這一層級的立法,不利於保障國民對自己行為的基本預期與公民最基本的安全感。”

婁秋琴表示。

因此,“《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出臺,有利於與刑事法律監管進行銜接,既有利於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基金管理人對自己的行為有所預期,不會以身犯險,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規範發展。”婁秋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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