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回郭镇范清霞欠钱不还,小心与她打交道

巩义市回郭镇范清霞欠钱不还,小心与她打交道

失信被执行人:范清霞

身份证号:4101811973****6547

性别:女

年龄:45

住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博陵街50号附2号

执行案号:(2018)豫0105执4733号

立案时间:2018年4月10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申请执行被告范清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判决:一、被告范清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本金57894.25元、利息5674.19元及分期手续费1477.13元(暂计至2017年3月2日,之后利息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7)豫0105民初1277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范清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本金57894.25元、利息5674.19元及分期手续费1477.13元(暂计至2017年3月2日,之后利息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98089123(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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