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公司,想快速回收成本,每次分紅的30%作為成本回收,直到收回成本,合規嗎?成本回收後還有股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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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每次分紅30%是否合規

每次分紅30%是否合規,取決於公司是否有足夠的未分配利潤(即公司過往年度已經實現的尚未分配的利潤,具體諮詢公司財務人員):

(1)如果公司有足夠的未分配利潤,且股東之間就分紅方案一致達成書面意見,那您這個分紅是合規的;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涉及到股東之間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即股東各方一致同意你優先分紅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別約定,否則實質上可能是其他股東取得分紅後把收益讓渡給你,章程是否對分紅作出特別約定,對於多分的部分分紅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即一個是本來就是屬於你該拿的分紅,一個是其他股東拿到自己的分紅後贈與你。

(2)如果公司沒有足夠未分配利潤,那您這種分配方案在合規性上是有問題的,即從法律上來講您多拿走的那部分錢實質上是你欠公司的,可能會被認定為股東對公司的借款或者是抽逃出資。這其中有一個風險在於,股東欠公司款項在年底未歸還的,需要視同股東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交個稅的同時,錢還得還給公司),具體分析可關注查看筆者之前發佈的文章《警惕股東借款——超期視同分紅徵個稅》。( )

對於不合規的超額“分紅”形成的股東借款,不知情的股東、公司以及公司外部債權人是有權要求你返還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你提前超額拿回的錢並不是你的,只是欠公司的款項,而且還同時面臨違約、稅務和股東責任方面的外部風險。

舉例說明,假設你投資100萬元,佔公司股權比例為20%;如果公司分紅年度末可分配利潤是50萬元,則此時公司分紅30萬元是合規的;如果公司分紅年度末可分配利潤是20萬元,則此時公司分紅30萬元是不合規的,超額分配的10萬元可能會形成你對公司的欠款10萬元(年底未歸還涉及視同分紅個稅2萬元)。

二、關於成本回收後是否仍持有股權

首先,無論您的成本回收是否合規,您的股權都是一直存在的。

一方面,每次分紅30%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權分紅條件的,您取得的是分紅而不是股權的本金,因此股權自然是一直存在的;另一方面,即使您每次分紅30%不合規,這也是屬於股東對公司借款或者抽逃出資的性質,這種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和資本充實性的行為,也並不必然導致您作為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喪失。

綜上所述,股東分紅應當謹慎,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起碼要確保在公司實現盈利有可分配利潤的前提下適度分紅,切不可打著“分紅”的名義提前回本或者抽回資本金,否則可能面臨其他股東違約責任、公司及外部債權人追償責任,以及稅務機關個稅徵繳甚至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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