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安一貨車司機超載發生車禍死亡,車主被同步追究刑事責任, 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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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被追究責任的,在司法實踐中並不鮮見。本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車主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造成交通事故,達到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的,依法應當追究車主的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

此外,在一些情況下,別人開自己的車發生了交通事故,車主也會被判承民事賠償責任。例如:

1、車主沒有購買交強險,他人開車造成交通事故,交強險的賠償責任(有責賠償限額12.2萬,無責賠償1.21萬)由車主承擔。

2、車主僱傭駕駛員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車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駕駛員義務幫車主開車造成交通事故,有車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借用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車主有過錯的(如明知借車人無證、酒駕、毒駕、車輛有隱患等),由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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