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錢要不回,買了房住不進?!看這位法官如何解難題

借了钱要不回,买了房住不进?!看这位法官如何解难题

5月5日,申請執行人徐某甲專程來到黃驊法院,為執行一庭負責人於勇送上錦旗,對他圓滿化解自己與親戚徐某乙之間的紛爭表示真誠的感謝。

徐某甲與徐某乙本是同姓親戚,徐某乙分多次從徐某甲處借款80萬元,但一直沒有歸還。徐某甲催討無果後到法院起訴,黃驊法院審理後判決徐某乙夫妻償還借款80萬元及利息。因徐某乙夫妻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徐某甲向黃驊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徐某乙的兒子以其名下的樓房為父母擔保,雙方簽訂還款計劃,但徐某乙在歸還了4萬元後便不再履行,黃驊法院多次做徐某乙夫妻的工作,並於其居住小區的樓宇門和門口張貼執行公告,但執行仍沒有進展。因徐某乙夫妻遲遲未如期履行還款義務,黃驊法院依法對擔保房產啟動評估拍賣程序。但房產兩次拍賣均以流拍告終,黃驊法院裁定將擔保房產以57.6萬元的價格抵償案件款本金,剩餘案件款繼續執行。經多方查證,徐某乙名下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黃驊法院依法終結此次執行程序。

2018年6月,徐某甲將該抵押房屋出售給王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但王某搬家時才發現房屋有人居住,雙方協商未果,王某以排除妨害為由將徐某乙訴至法院。黃驊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與徐某乙之間並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而應向徐某甲主張權益,依法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買了房卻無法入住,氣急敗壞的王某再次找到徐某甲,要求履行或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徐某甲與徐某乙溝通未果,再次向黃驊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對涉案房產進行強制騰退。

考慮到雙方的特殊關係,案件承辦人於勇多次找徐某乙進行溝通,釋明法律義務,督促其主動遷出涉案房屋,但徐某乙確實經濟困難,除案涉房屋外沒有可供居住的房屋,故始終拒絕搬出。案件執行過程中,於勇得知案外人王某丈夫的妹妹計劃五一在案涉房屋出嫁,所以王某異常急迫。為了讓案件得到妥善處置,於勇雙管齊下,一方面聯絡徐某乙戶籍所在地的村主任、德高望重的長輩對徐某乙進行勸說,另一方面明確告知徐某乙,如一意孤行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法院將對其採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經過多次溝通和苦口婆心的勸說,徐某乙終於認識到司法權威不容挑釁,表示願意搬出,但提出已無房屋居住,且生活窘迫,希望可以給予適當安置費用。

考慮到徐某乙的現實問題,於勇再次與申請人徐某甲進行溝通,希望其從親情角度考量給予徐某乙適當幫助,最終徐某甲同意給徐某乙提供租房安置費4萬元,徐某乙主動騰退房屋,雙方多年積累的心結在此時得以化解。

4月30日,徐某乙搬到了租住的房子裡,徐某甲順利將房屋交付給案外人王某,王某如期搬到了新家,一份用心,一份堅持,三方都了卻了心事,案件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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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本案中徐某甲將該抵押房屋出售給王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王某成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請求排除防礙,要求交付該房屋。徐某乙將該房屋抵償案件款,且已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對該房屋沒有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依法應將該房屋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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