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離,公司是不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直接去下家公司,然後由下家公司繼續繳納五險一金嗎?

yirenjing


這個自離是說員工已經按程序提前申請辭職了還是一聲不吭就走的呢。

如果是人家按程序提前申請離職的,過渡時間到了,公司也沒答覆的,也是可以自己就走的。這時候當然可以合法中斷勞動合同,結算完工資後就可以停繳社保了。

如果是員工一聲不吭就走人了,公司完全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勞動合同,當然也就不用幫員工交社保了。另外,也可以說是員工單方面違約就走人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訴員工索要違約金哦。當然了,有些公司不想太麻煩,會扣押員工的部分工資等你來辦理離職再談。對於那些不看重最後那點工資的人來說,直接走了就走了也是常有的。

說到社保呢,員工最好還是到公司辦理離職,順便結算社保繳納清單。如果你暫時沒有找到工作,又想領失業保險金的,你還需要離職前公司的離職證明呢。另外,有些人需要轉城市或跨省換工作的,社保需要到新的地方繳納,也是要辦理社保轉移接納手續的,也需要離職前公司開的離職證明和之前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門開的社保轉移證明的。所以,為了以後工作順利,還是要跟前公司好聚好散的吧


煙雨松筱


員工自離,就是員工自動離職。自動離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提前30天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單位沒有及時回覆同意或是不同意而主動離開公司的行為;二是沒有和用人單位打招呼直接離開。自動離職的行為不管屬於哪一種,其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對重新就業和繼續繳納五險一金都有一定的影響。

第一,自動離職15天以上,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管是什麼情況自動離職,沒有和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而離開公司的行為,很多單位對這種行為都是按照自動離職來處理,在實際操作中,設定了一個15天的緩衝期。之所以要設定一個15天的時間,主要是能給彼此一個緩衝的時間,讓離職者能夠在這個階段冷靜地思考,或者回來辦理有關的離職手續,作為用人單位來講,有一個和勞動者聯繫溝通,瞭解情況的時間。這個緩衝期過後,如果用人單位聯繫不上勞動者,需要張貼有關公告,用公開形式告訴勞動者應該履行的義務和責任。如果15天過後,離職者還是沒有和用人單位聯繫或是回來辦理離職手續,那用人單位可按照曠工來處理,解除與離職者的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來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按照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自動離職後對員工的影響有哪些?

一是對自身形象的影響。不管什麼情況下離職,都要做到依法合規。如果用人單位三十天過後沒有明確書面回覆員工離職請求的,都可視為用單位同意離職,應當主動辦理離職手續,結算當月工資,開具離職手續,這才是合理合法的離職。但是如果不打招呼,不辦離職手續就離開,本來是自己有理的也就變成無理了,還讓用人單位作為自動離職來處理,這對個人形象、求職聲譽會有一定的影響。

二是辦不了離職證明,會給自己造成很多不便。離職證明的作用以前我說過,其實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既是從業經歷的證明材料,也是到下家單位工作時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凡是比較正規的單位,都需要離職證明。雖然社保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不得拒絕為員工開離職證明,但是由於你自己和單位在離職問題的處理上,已經產生了矛盾,開離職證明有可能會比較麻煩,甚至在離職證明上註明你是屬於自動離職,或是因為曠工而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離職證明,對個人職業生涯是非常不利的。

三是辦理社保關係轉移受影響。如果在同一個社保統籌區內,下一個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養老保險接續,有的地方也需要離職證明,也有的不需要;但是如果是跨統籌區辦理或是以個人身份辦理社保接續或轉移,都需要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那是非常麻煩的。

第三,需要引起注意的幾點啟示。

員工作為弱勢群體,但是也要注意自身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這種保護是建立在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基礎之上的。從這個問題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啟示:

一是跳槽時,儘量按照勞動法規的要求來辦理,避免給自己帶來不良的影響。

二是做到有禮有節,不要衝動行事。自動離職行為帶有衝動的性質,有可能將有理變成了無理。

三是當用人單位出現違法行為時,要注意收集保留相關證據材料,便於今後自己維權。

四是不管採取什麼方式離職,都要記得索要離職證明。

總之,對於需要離職跳槽的員工,不鼓勵採取不打招呼式的行為,合理合法,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要求辦理離職手續,這才是對自身權益的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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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所謂員工“自離“,一般是指員工“不辭而別“,沒有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不到用人單位工作。還是應按照公司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規定,先解決勞動紀律考核問題,再解決勞動關係解除問題,最後再辦理社會保險停繳或者轉移等問題。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是的,其他的事都是由企業來做,你不用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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