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离,公司是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去下家公司,然后由下家公司继续缴纳五险一金吗?

yirenjing


这个自离是说员工已经按程序提前申请辞职了还是一声不吭就走的呢。

如果是人家按程序提前申请离职的,过渡时间到了,公司也没答复的,也是可以自己就走的。这时候当然可以合法中断劳动合同,结算完工资后就可以停缴社保了。

如果是员工一声不吭就走人了,公司完全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当然也就不用帮员工交社保了。另外,也可以说是员工单方面违约就走人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诉员工索要违约金哦。当然了,有些公司不想太麻烦,会扣押员工的部分工资等你来办理离职再谈。对于那些不看重最后那点工资的人来说,直接走了就走了也是常有的。

说到社保呢,员工最好还是到公司办理离职,顺便结算社保缴纳清单。如果你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又想领失业保险金的,你还需要离职前公司的离职证明呢。另外,有些人需要转城市或跨省换工作的,社保需要到新的地方缴纳,也是要办理社保转移接纳手续的,也需要离职前公司开的离职证明和之前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开的社保转移证明的。所以,为了以后工作顺利,还是要跟前公司好聚好散的吧


烟雨松筱


员工自离,就是员工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单位没有及时回复同意或是不同意而主动离开公司的行为;二是没有和用人单位打招呼直接离开。自动离职的行为不管属于哪一种,其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对重新就业和继续缴纳五险一金都有一定的影响。

第一,自动离职15天以上,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管是什么情况自动离职,没有和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公司的行为,很多单位对这种行为都是按照自动离职来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设定了一个15天的缓冲期。之所以要设定一个15天的时间,主要是能给彼此一个缓冲的时间,让离职者能够在这个阶段冷静地思考,或者回来办理有关的离职手续,作为用人单位来讲,有一个和劳动者联系沟通,了解情况的时间。这个缓冲期过后,如果用人单位联系不上劳动者,需要张贴有关公告,用公开形式告诉劳动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如果15天过后,离职者还是没有和用人单位联系或是回来办理离职手续,那用人单位可按照旷工来处理,解除与离职者的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按照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自动离职后对员工的影响有哪些?

一是对自身形象的影响。不管什么情况下离职,都要做到依法合规。如果用人单位三十天过后没有明确书面回复员工离职请求的,都可视为用单位同意离职,应当主动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当月工资,开具离职手续,这才是合理合法的离职。但是如果不打招呼,不办离职手续就离开,本来是自己有理的也就变成无理了,还让用人单位作为自动离职来处理,这对个人形象、求职声誉会有一定的影响。

二是办不了离职证明,会给自己造成很多不便。离职证明的作用以前我说过,其实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既是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也是到下家单位工作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凡是比较正规的单位,都需要离职证明。虽然社保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为员工开离职证明,但是由于你自己和单位在离职问题的处理上,已经产生了矛盾,开离职证明有可能会比较麻烦,甚至在离职证明上注明你是属于自动离职,或是因为旷工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离职证明,对个人职业生涯是非常不利的。

三是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受影响。如果在同一个社保统筹区内,下一个用人单位为你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有的地方也需要离职证明,也有的不需要;但是如果是跨统筹区办理或是以个人身份办理社保接续或转移,都需要离职证明,没有离职证明那是非常麻烦的。

第三,需要引起注意的几点启示。

员工作为弱势群体,但是也要注意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建立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基础之上的。从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跳槽时,尽量按照劳动法规的要求来办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良的影响。

二是做到有礼有节,不要冲动行事。自动离职行为带有冲动的性质,有可能将有理变成了无理。

三是当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行为时,要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便于今后自己维权。

四是不管采取什么方式离职,都要记得索要离职证明。

总之,对于需要离职跳槽的员工,不鼓励采取不打招呼式的行为,合理合法,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办理离职手续,这才是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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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所谓员工“自离“,一般是指员工“不辞而别“,没有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还是应按照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规定,先解决劳动纪律考核问题,再解决劳动关系解除问题,最后再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或者转移等问题。


黄华社会保险实践者


是的,其他的事都是由企业来做,你不用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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