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縣人民法院開出首份執行律師調查令

淇縣人民法院開出首份執行律師調查令

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行質效,近日,在執行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件中,淇縣人民法院依申請人及代理律師申請,向其簽發了首份執行律師調查令。

2011年5月,原告張某與被告河南某公司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由張某承建該公司職工安置房和職工餐廳兩項建築工程。2014年5月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後,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法院,經淇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被告全額支付原告工程款。

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幹警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證券、車輛、房產、不動產等財產進行了調查,查到被執行人名下登記有數十間工業用房及工業用途土地,該房產及土地均在銀行設有抵押、查封,並且該財產的價值尚不足清償其他當事人債權,財產無法處置,其他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承辦法官將財產調查情況告知了申請執行人,但是,申請執行人對法院調查的財產以及財產的查封、抵押等情況持有異議。為了保障當事人知情權,淇縣法院向申請執行人代理律師簽發了律師調查令,用於調查被執行人房產、不動產、車輛、銀行存款等財產信息。在一個月的調查期間,持令律師順利調取了被執行人的詳細財產清單,經執行法官、代理律師及申請人對調查結果分析並與法院調查結果比對,並無出入,張某在瞭解執行幹警的辛苦的同時,對調查的結果予以接受。

此次在執行程序中實行的執行律師調查令,使當事人能夠快速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實,也使律師能夠更好地發揮專業法律代理人的事實調查、收集作用,藉助獲取的證據全面闡釋案件真相,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也豐富了其調查取證的手段;同時,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法院將部分調查權交由律師完成,能夠讓法官更加專注於財產的控制及處置,有助於提升執行效率。律師調查令制度作為法院司法權、法官調查權的一種補充和延伸,實現了當事人、律師、法官三方共贏的效果,是構建法官與律師職業共同體的充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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