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下經營所得成了避稅手段?快來看這5大要點!

近日,當多數人將關注點放在新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時候。後臺有小夥伴提出疑問:個人經營所得是不是就成了有效避稅手段?還有小夥伴問,新稅法和《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在個人經營所得上的不一致。

這位小夥伴認為新《個稅法》經營所得(收入總額扣除個體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期間費用以及損失計算出應納稅所得)沒有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實,這裡有一些誤區。

哪些屬於經營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人通過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個人依法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承包、承租、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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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非法人企業身份(領取營業執照)經營的所得,比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其均屬於經營所得;以自然人個人身份經營取得的所得,只有文件規定的2、3、4條才屬於生產經營所得,否則大多數會是勞務報酬所得。

哪些屬於勞動報酬?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二)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注:文件列示了很多所得項目,個人取得所得,除上述屬於經營所得之外,基本都屬於勞務報酬所得。

【舉個例子】

1.培訓師給企業提供專業培訓

2.建築包工頭承包企業綠化項目

如,培訓師和包工頭均辦理了工商稅務登記,以企業身份經營取得相關所得,均為經營所得。

如 培訓師和包工頭均未辦理工商稅務登記,以個人身份經營取得的相關所得,則跟據規定,培訓師的所得為勞務報酬,建築包工頭的所得為經營所得。

區分是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是為了界定企業支付款項後還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經營所得誰交稅?

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由本企業歸集後個人繳納;無工商稅務登記的非固定經營戶,由個人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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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所得怎麼交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以其每一納稅年度來源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得,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

1.個稅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經營所得只有減除費用6萬和專項扣除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沒有專項附加扣除!

即沒有: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2.關於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具體內容,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經營所得稅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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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

01

月(季)度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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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年度彙算清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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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所得——核定徵收

01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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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稅負比對

1.個人獨資企業查賬徵收,年度500萬收入,100萬利潤

經營所得個稅:100*35%-6.55=28.45萬

2.個人獨資企業,年收入500萬,核定徵收,核定應稅所提率10%

經營所得個稅:500*10%*30%-4.05=10.95萬元

3.個體工商戶,年收入500萬,核定徵收(北京政策)

經營所得個稅:500*1.4%=7萬元

03

對核定徵收的限制

1.收入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38條 對年收入超過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數額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稅務機關不得采取定期定額、事先核定應稅所得率等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

注意:個稅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年收入超過一定數額不允許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沒有具體上限。北京地方政策中也沒有設置上限金額,這裡存在可能的政策調整。

2.行業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通知 國稅發[2011]50號

(三)完善生產經營所得徵管

重點加強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查賬徵收管理;難以實行查賬徵收的,依法嚴格實行核定徵收。

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鑑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支付經營所得時

企業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

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結論】

屬於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月度或季度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預繳,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彙算清繳。因此,企業在支付時,無需代扣代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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