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東事件,法律人怎麼吃瓜

文|黃老白

劉強東事件,法律人怎麼吃瓜

在視頻“洩露”出來以後,劉強東事件隱隱出現了反轉的傾向。視頻的內容與起訴書描述的情況存在一定的偏差。

原告在起訴書裡說:“原告一進入Origami餐廳,姚啟勇即指引她就坐於緊鄰被告劉強東左側的座位。”——從視頻來看, 兩者座位並不相鄰。

原告在起訴書裡強調自己處於“醉酒和虛弱的狀態”,——從視頻裡來看,原告並未有醉酒的樣子。

劉強東事件,法律人怎麼吃瓜

原告在起訴書裡陳述自己是“被引上了一輛由被告京東,或受被告京東的被控制的公司,所租用的私人豪華轎車”,視頻裡卻顯示她是主動跟上。

原告認為自己“只是被送到房門口,希望保持禮貌和尊重”,潛臺詞是對於劉強東進入到公寓大樓內,原告是不情願的,——但在視頻裡,原告為劉強東刷開了公寓大門,全程並未有強迫或表達不情願的情形,事實上從其開門的行為上來看,還疑似有伸手邀請的樣子(此處存疑),略顯主動。

當事人在起訴書裡做有利於自己的表述,隱去不利的信息是十分正常的行為,只要當事人不存在捏造證據、虛構事實的情形,對於這種做法無法從法律層面進行指責,畢竟訴訟程序中的事實調查,就是為了讓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交鋒,通過舉證質證環節讓法院可以得出最接近客觀情形的事實,從而進行裁判。因此,當事人的目標就在於,說出一個故事,並讓法官接受這個故事。經典的法律電影《一級恐懼》裡,辯護律師馬丁·威爾就說“什麼是真相?真相是我為陪審團員塑造的。”誰的故事更有說服力,誰的故事就是真相。那是不是意味著壞人也可以通過講好故事逃脫法律的制裁呢?理論上來講,這種事情當然有可能發生,比如在辛普森殺妻案中,辛普森的豪華律師團就通過對關鍵證據合法性的否認推翻了公訴方講的故事,使辛普森成功獲得了無罪宣判。

法庭上的事實,是用證據組合起來的事實。證據對於法庭調查事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對於證據往往有“三性”的要求——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在很多情況下,網絡上所謂的“實錘”,經不起這“三性”的考驗。比如關於劉強東案件的這個視頻,有明顯的剪輯痕跡,可能會導致其他關鍵信息的缺失。同時還有另外一個問題,視頻只記錄到當事人進入公寓,對於房門內發生的事情並不涉及,嚴格意義上來說,這個證據並不能完全洗清劉強東在房內有不當行為的嫌疑。

劉強東事件,法律人怎麼吃瓜

因此法律人吃瓜總是顯得很無趣,沒有證據的任何陳述都是應當帶上疑問的,已經公開的證據即便在三性上沒有問題,也排除不了出現其它證據推翻當前描述的事實的可能。所以一個合格的法律人在對熱門事件進行評價時總是顯得含糊其辭——“從當前證據來看,確實存在這種可能,不排除……”,“現在我們只能明確……,對於提到的其他內容,還有待蒐集其他證據進行查明”等等。

而網絡上的許多評論並不會太過於執著證據的組合可能,事實上我認為,網絡輿論之所以那麼容易發生反轉,是因為標籤化評價的濫用。網絡信息更替太快,碎片化閱讀的讀者,無法長期深入地對一個話題進行關注,因此在參與討論的時候,必須選擇一個可以快速獲取信息表明立場的方式——那就是對當事方進行標籤化。比如“坐在奔馳車引擎蓋上”、“女研究生”、“金融服務費”;“17歲孩子”、“與母親爭執”、“跳橋”等等。在看待事情後續發展時,這些標籤就不自覺地成為一種思維定式,一旦接受了這些標籤,當出現反標籤的情形出現時,反轉也就發生了。在劉強東案件中,原告方在輿論中也被轉化為幾個標籤——“喝醉”、“反抗失敗”、“受迫害”等,在沒有任何證據流出來之前,這些標籤牢牢掛在原告的身上,因此當前視頻一流出,與思維定式中默認的東西發生衝突,才形成了所謂的“反轉”。

這份證據在法律上可能無法直接證明劉強東的清白,但是在輿論上打個翻身仗卻是足夠了。至於你要問我這份證據對案件的發生效果,筆者也只能說——

“從當前證據來看,確實存在女方主動的可能,不排除男方在房間裡違背了女方的意志用強,現在我們只能明確女方很多描述與視頻內容存在不符和矛盾的情形,至於起訴書後半部分提到的其他內容,還有待蒐集其他證據進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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