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訴訟的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的訴訟,為行政訴訟。才採取行政訴訟之前作為中國公民應該知道行政訴訟的範圍。

以下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三)行政指導行為;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為; (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者採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意見等行為;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訴訟的程序跟普通民事案件的程序一樣,詳細可以瞭解《行政訴訟法》。

在我看來,行政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最大的區別也是對當事人最有利的就是舉證責任的劃分。在行政訴訟中,不管誰主張行政主體都要主張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在訴訟活動中尤為重要。如果負責舉證一方沒有為某項主張提供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所以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客觀看非常有利於相對人的。不管當事人提出何種主張都不需要擔心因舉證責任產生的敗訴風險。此風險完全由行政主體承擔。主觀上講,行政主體是一個龐大的國家機器,當一個公民面對龐大的國家機器時會顯現出個人的渺小與微不足道。而且由於行政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地位的不同,原告無法或者很難收集到證據,即使收集到,也可能難以保全。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原告甚至沒有舉證能力。相對於原告而言,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條件的行政機關則具有更優越、更現實、更充分的舉證能力。因此,從舉證難易方面來考慮,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是公允、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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