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帳戶記帳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的簡要解讀

各退休人員:

為落實省人社廳《關於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賬戶記賬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4〕2號)要求,做好我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賬戶記賬工作,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近期,我縣按市人社部門的工作部署,對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視同繳費賬戶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含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進行視同重核以及利息重算,對涉及的退休人員進行待遇重核,並對需要補發的退休人員進行補發。為便於大家理解,現對有關的政策進行解讀:

一、為什麼要進行視同繳費賬戶重核以及利息重算

按省人社廳《關於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賬戶記賬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4〕2號)規定執行。通知要求,從2006年7月1日起,視同繳費賬戶的記賬利率統一按省月平均工資增長率執行,全省月工資增長率低於同期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時,按照同期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執行。

二、哪些人符合視同繳費賬戶重核以及利息重算範圍?

按通知規定,納入視同繳費賬戶重核以及利息重算範圍的參保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粵府【2006】96號文規定,

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視同繳費賬戶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含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我縣屬於該類範圍的人員是1994年5月前參保並繳費的參保人)。

2、2006年7月後退休的參保人。(因從2015年5月起我縣已按粵人社規〔2014〕2號規定執行新的視同繳費賬戶的記賬利率,因此,2015年5月後退休的人員不需要重核)。

3、在過渡期(2006.7-2011.6)期間執行粵府【2006】96號文計發辦法的退休人員,當今次重核後的待遇高於重核前(按照原辦法計算)的,一次性補發高出部分的過渡性養老金;如重核後的待遇低於重核前的,仍按重核前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發放。

鬱南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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