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會被列入“失信黑名單”
司法解釋規定了具有6種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者黑名單”。這6種情形分別是: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一旦被例入“失信黑名單”,人民法院會對當事人限制以下行為:
1、乘坐火車、飛機(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乘坐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飛機等)
2、住宿賓館飯店(限制其住宿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一級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費住宿場所;限制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高消費旅遊(限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遊,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與出境旅遊相關的其他服務;對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遊等級評定的度假區內或旅遊企業內消費實行限額控制。)
4、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5、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6、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7、獲取政府補貼
8、獲得政策支持
9、擔任國企高管
10、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11、擔任金融機構高管
12、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
13、招錄(聘)為公務人員
14、入黨
15、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16、入伍服役
17、海關認證
18、設立金融類公司
19、發行債券
20、合格投資者額度
21、股權激勵
22、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
23、設立社會組織
24、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資金項目
25、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26、從事食品藥品、菸草、消防等行業
27、房地產、建築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28、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平安先進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
29、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
30、授信
31、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
32、使用國有林地
33、使用草場限制
34、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35、出境
被納入“黑名單”後,是否可以撤銷?
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等,執行法院將在3個工作日內屏蔽或者撤銷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並更新到全市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平臺,通報給原信息發佈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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