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拉人網絡賭博,抽頭漁利320萬,9人被判刑

2019年4月18日,富順縣人民法院對肖某、周某等九被告人通過網絡APP開設賭場並從中斂財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其中,肖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六萬元。其餘七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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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肖某、周某等人夥同易某、張某、譚某、黃某利用微信建立賭博群,僱請陳某、李某、舒某,以手機APP“快樂**”娛樂平臺為賭博載體,通過在線遊戲的方式開設賭場進行賭博,並從中抽頭漁利。賭博方式為:被告人在該APP平臺開設房間後,賭客進入房間,四人以上即開始運作。系統自動發4張撲克牌給每個賭客,賭客根據牌的好壞決定是否搶莊,閒家每盤最低押5分,最高押50分,1分等於人民幣1元錢,然後閒家與莊家比點子大小,輸贏以押分乘以倍數,20盤為一局。該賭場同時僱請值班財務,每局完畢後,輸家將所輸分數對應的金錢通過微信或支付寶轉給值班財務,值班財務抽取一定比例的水錢後,將剩餘部分再轉給贏家。值班財務以當天抽水金額的15%作為報酬,按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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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為吸引更多人參與賭博便於抽取更多漁利,賭場會不定時發放紅包吸引賭客,賭場還以支付人頭費的方式僱傭拉手,將賭客拉進微信群中參與賭博,拉手拉一名賭客,每局得款8至10元。在不到一年時間裡,肖某參與作案五起,參與抽頭漁利320萬餘元,周某參與作案四起,參與抽頭漁利27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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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肖某、周某等九名被告人利用網絡虛擬空間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安排人員進行管理,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開設賭場罪,且九名被告人的行為屬情節嚴重,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幅度內對九名被告人判處刑罰。九被告人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地位作用、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遂做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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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絡社會的發展,新型犯罪層出不窮,被告人利用網絡開設賭場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殊不知,法網恢恢,最終被告人都為他們的行為付出了代價,有的甚至失去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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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傾家者,莫速於賭;天下之敗德者,莫甚於博”從本案也可以看出,肖某和周某一共僅參與作案五起便抽頭漁利320萬元,其“羊毛”也必然出自賭客,從側面印證了俗語“十賭九輸”的正確性,獲利方永遠只是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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