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175290506
不起訴只是暫時的,有足夠的證據可再起訴。
公安局將人刑拘後,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做出不起訴決定,意味著公安局需要把人放了。
一般情況下,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會把案件退回公安局,重新偵查收集證據,如果第二次移交檢察院起訴,檢察院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那麼此人就真的被無罪釋放了嗎?
情況並不一定
有案例
<strong>甘肅一男老師趁學校停電的時候,在宿舍裡強制猥褻一女學生,導致女學生得創後應激障礙症,女學生要求學校為她作主,開除或調離涉事男老師,但是該校校長卻認為涉事男老師教學經驗豐富,不肯把該男老師調離或開除,教育局也不處理,後來女孩報警,警察把涉事老師帶回派出所調查,期間涉事老師承認了強制猥褻事實,被警方以猥褻罪行政拘留。
事實上,該男老師的行為是強制猥褻,觸犯了刑法,女學生認為警方的處罰過輕,申請的行政複議,該區檢察院認為涉事老師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交由區公安局審查,公安局審查後,案件移交給區檢察院,區檢察院以事實輕微為由決定不起訴。
而後,女學生申訴到市檢察院,後市檢察院同樣作出不起訴決定,不久後,該女學生在百貨大樓跳樓身亡,引起全國人民的關注。
這事件曝光後,省檢察院認為該老師行為觸犯刑法,並重新受理了此案,撤銷了之前區檢察院和市檢察院做出的不起訴決定,並交由區檢察院對涉事男老師提起公訴,涉事男老師已經被檢察院逮捕。
目前已經過去了半年了,還沒有審判的消息。
不管如何審判,女學生已經不在了,這個結局她生前一直想看到,但是永遠都看不到了。
相信很多人都看過這個新聞,不知道的可以自行百度。
所以,做了壞事的人,不要以為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就可以逍遙法外,正義遲早會來臨的。
鬼谷縱橫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屬於無罪的不起訴,而不是罪名成立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相對不起訴。
這種類型的不起訴,意味著當事人將會取保候審,在公安機關那裡掛一年,然後撒銷案件,不了了之。
這種類型的不起訴,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但是,是不是永遠高枕無憂了呢?
未必。
就以本人以前辦的一個當事人涉嫌運輸毒品的案件為例。
這個當事人涉嫌將一批毒品藏在音箱裡,通過物流公司,郵寄到外國。
誰知道,才第二天,公安機關就把這批音箱釦下來了,並在當天就抓獲了當事人。
當事人在口供裡,明確承認這批音箱是她聯繫物流公司郵寄的,明確承認快遞單上的字是她寫的,物流費用是用她的銀行卡支付的。
為什麼要寄這批音箱到外國呢?她的說法是為了幫助同居的舍友寄的。
但是她明確否認知道音箱裡面藏有毒品,以為郵寄的僅是音箱。
隨後,公安機關提取了她的生物成份,並從毒品的包裝上提取到了與她的生物成份一致的指紋,你說你不知道音箱裡面有毒品,但是毒品包裝上有你的指紋,你怎麼解釋呢?
閱卷之後,本人發現這些毒品有好幾層包裝,公安機關只是說在毒品包裝上檢測出指紋,但沒有明確是在哪一層檢測出來的,如果是在外包裝上檢測出指紋,只能證明她接觸過外包裝,但是接觸過外包裝不代表她知道包裝裡面是什麼東西啊。
考慮到這一點,於是寫一份申請書給檢察官,申請檢察官核實一下是在哪一層包裝上檢測出指紋的,這個檢察官十分負責,真的聯繫鑑定人員去核實了,發現是在第三層檢測出指紋,而不是在最底層。
接著,本人去看守所見她,向她核實這些包裝是放在那裡的,平時有沒有機會接觸到它?她的回答是這些包裝平時就放在客廳裡,她與兩個舍友一塊住的時候,是她負責清潔衛生的,在打掃清潔時,她看到客廳很亂的話,就會整理一下,可能是在整理客廳時碰到了,所以有她的指紋。
瞭解清楚,馬上與檢察官聯繫,提出:
1.由於不是在最內層檢測出指紋,不能證明當事人知道里面有毒品。
2.當事人為在毒品包裝上檢測出她的指紋提供了合理解釋,即可能是在打掃衛生、整理客廳雜物碰到的。
3.本案中,她的兩個舍友,逃逸了,這說明毒品極其可能是她的舍友的,不然,她的舍友不會逃逸。關於她本人是否真的知道音箱裡是否藏有毒品,要等抓到她的舍友,才能確定。
檢察官聽了本人的意見後,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還是沒法完善證據鏈條,只好不起訴了。
然而,她真的安全了嗎?
未必。
她之所以能夠不起訴,那是因為證據存在問題,一時無法完善證據鏈條,只好暫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其釋放。
如果某天,抓到她的兩個舍友了,這兩個舍友一致供認她是知情的,那麼,公安機關肯定會馬上重新抓她,重新將她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毒辯律師王如僧
我們通常理解不起訴就相當於無罪,但是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比較特殊的不起訴類型,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後,當事人即被無罪釋放,後續也就沒什麼事了。但也不排除辦案機關繼續落實證據,後續再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一、介紹一下什麼是不起訴、不起訴的類型有哪些?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以及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有三種類型,分別為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又稱存疑不起訴)。
1.對於法定不起訴,一般是指當事人沒有犯罪行為,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等情形下,“當然”“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酌定不起訴可以通俗解釋為,當事人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但因為情節較輕,同時具有自首、立功等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檢察院綜合考慮案件情況後,認為“可以”作為無罪處理,所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證據不足不起訴可以參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 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 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 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 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 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但是必須予以強調的是,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對於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案件“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二、證據不足不起訴必須經過退回補充偵查
既然是因為公安提交的證據不足,檢察院才決定不起訴,那檢察院肯定要給公安必要的補救機會。所以法律規定,檢察院要做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必須經過退回補偵程序。
檢察院共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每次為1個月。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是“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當然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到法院,或者再退回補充偵查一次)。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的,就“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能再退回了)。
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院必然會在提起公訴與作出不起訴決定之間二選一。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需要注意哪些事?
前面已經說過,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暗藏玄機”的,對於證據不足不起訴案件,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後,檢察院仍是可以再提起公訴的。
提起國家賠償尤其要謹慎!
之前我們辦理過一起刑事案件,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後,當事人要申請國家賠償。基於這個案件的不起訴類型和其他一些相關情況,我們當時建議當事人不要申請,但當事人覺得是“被人搞了”咽不下這口氣,堅持要申請。當事人將國家賠償申請書提交上去後的第二天,辦案機關就通知當事人去“接受調查”。
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學問遠不止於此,這裡面既包括罪與非罪的學問,也包括辦案機關的博弈,國家賠償的學問,要結合具體的案件討論才行。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公安局將犯罪嫌疑人刑拘後不知道有沒有逮捕,如果逮捕的話,在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後,公安局是需要立即釋放嫌疑人的,只不過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其他刑事強制措施,不能再把人關到看守所內了。
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著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是錯案,只能說公安局目前掌握的證據不足以支撐所起訴的罪名,檢察院不予以認定案件事實,也就是所說的事實不清。
檢察院將案件退給公安局,公安局還是有兩次補充偵查的機會,每次補充偵查以一個月為限制。這個期間,如果出現新的證據或者案件事實查清,檢察院還是會起訴的,如果犯罪行為有社會危害性,檢察院還是會再次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最後就是法院開庭審判了。
當然,如果在兩次補充偵查期限內還是不能將案件查清,那麼,該起案件就會轉為治安案件,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前期刑事拘留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刑事強制措施也會被解除,治安處罰程度相比較刑事審判就會輕很多。
如果公安機關辦案期間有違法違紀現象或者錯拘等情況,還可以提出國家賠償,如果前期被逮捕,賠償義務機關為檢察院。
好了,祝你好運。
心情保溫杯
檢察機關存疑不訴意味什麼這個問題,下面結合實際不同情況分析如下:
1、一般來說都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起訴標準,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後,由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或偵查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告不起訴決定後釋放犯罪嫌疑人;
2、一般來說,偵查機關在收到不訴相關文書後就會經內部審批後撤銷案件;
3、但上述1、2所述的情形僅僅是一般情況下,並非絕對就沒事了!!如果偵查機關堅持認為該案的證據足以達到起訴標準而認為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誤的,可以要求複議;對維持原決定的複議決定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提請複核;
4、經過複議、複核後仍然維持原不訴決定的,可以說案件的辦理流程基本結束。
5、很多人關心會不會留下“案底”的問題:肯定不會有犯罪記錄;但可以查詢到曾因何事被拘留、逮捕;
6、在確認案件撤銷後,如果之前被羈押的可以考慮申請國家賠償;但在申請國家賠償之前切記要謹慎考慮:首先,在審查申請的過程中,相關部門會就整個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審查,如果發現不訴決定有誤的,可以移交線索給相關部門處理;其次,還要考慮偵查機關會不會收集到新的證據重新啟動程序。
總之,無論怎樣,被羈押後能夠有機會被不起訴從而有改過自新的機會都要好好珍惜,千萬別有其他的不法行為以致後悔終生。
以上是作為法律從業人員的個人分析,不一定完全正確,歡迎在評論區指正或者關注後私信討論。謝謝!
茂名supereasy
意味著你被無罪釋放,和劉強東一樣
一、公安機關和受害人有權申請複議、複核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的,一般必需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才能作出,而補充偵查每次一個月,但刑拘最長期限才三十七日,因此,提問者少說了一句話,嫌疑人要麼刑拘後報逮捕被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要麼被批准逮捕。檢察院在退偵二次後,相關犯罪事實仍未查清,且未排除犯罪嫌疑人相關犯罪嫌疑的,應做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我國《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兩種類型的不起訴,一種是查清案件事實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起訴,這個不起訴決定有證明行為人清白,排除犯罪嫌疑的作用,還有一種是經審查認為構成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不起訴。事實不清不起訴和情節顯著輕微不起訴做出後,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檢察院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複核後該案的所有程序就完了。公安機關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行為人或解除對行為人的取保候審,有扣押凍結財物的,應當發還解凍。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二、行為人可以高枕無憂了嗎?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不起訴決定作出後,發現新的證據證實犯罪的,可以重新起訴。雖然行為人有可能重新被趕訴判刑,但是這個概率非常低,低到什麼程度呢?據我一個警察朋友瞭解,他們整個市從刑事訴訟法實行以來,就從來沒有發生過被重新起訴的,所以說,行為人可以高枕無憂了。
三、行為人被羈押過的,可提起國家賠償
被逮捕後決定不訴的,向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刑拘的向決定的公安局申請。2018年侵犯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金為每日284.74元。
陽光律師說法
絕對不賠。
\r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r結合本問題我說下區別:1.刑拘後不起訴的情況下,除非是違法刑拘或者超期刑拘後不起訴才賠償,其他的刑拘後不起訴一律不賠。注意:非法刑拘不等於不起訴!不能以不起訴的結果來判斷刑拘就是非法的,這麼做就是以刑法來評定刑拘這個程序。刑拘是否合法看刑訴法的規定,是否依照程序來。\r2.逮捕後不起訴就沒有依法逮捕後不起訴與非法逮捕後不起訴的區別了,只要逮捕後不起訴,就要賠償。\r為什麼有這個區別?這是因為刑拘是緊急措施,是初期的控制嫌疑人手段,此時證據並不充分,最終是否能夠把證據鏈完善到確實充分的有罪程度誰都不知道,但嫌疑人有危險性,所以必須要刑拘,就算最後不起訴,也不能否認刑拘的正當合法性。逮捕的不說了 打字累。
東城區老大爺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做出起訴決定的條件必須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例如某單位職工張三與李四因瑣事爭吵進而動手,張三扇了李四一個大耳光,單位領導發現雙方打架後出面制止。李四事後自覺吃虧,過幾天報警並稱耳聾,法醫李四耳膜被打穿孔構成輕傷,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移送起訴張三,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發現李四耳膜穿孔傷情可疑並安排法院重新鑑定,法醫重新鑑定李四耳膜穿孔為人為針刺的,不是張三大耳光子造成的,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起訴張三。
按題中描述情形,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不起訴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429方寸世界
如小編所言,檢察院對該案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予起訴決定書後,該案件辦理部門即公安機關會根據該檢察院不予起訴決定書對該案件給予撤案處理。這樣情況下,違法嫌疑人就不會有刑事犯罪記錄了。
如違法嫌疑人有被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拘留並已被檢察院決定逮捕的,被關押在看守所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民事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順便再跟大家聊一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一些基本規則。
公安機關根據報警人的報案情況對案件進行受案,如夠上刑事案件的,會出具刑事案件立案決定書,並對違法嫌疑人出具刑事拘留通知書。
如違法嫌疑人抓獲歸案後,先對其辦理刑事拘留。待案件證據鏈比較充分完整了再向檢察院申請逮捕,檢察院同意後,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檢察院。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違法嫌疑人做出起訴與不起訴的決定,如起訴到法院,那就等法院判決了。
秦半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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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的問題存在一定的疑義,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情況進行立案偵查,立案偵查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或者拘傳,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在拘留後會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此從程序上來說,刑事拘留後不會那麼快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畢竟偵查需要時間,不然也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犯罪事實,檢察院經審查同樣會退回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後,若是沒有查清案件事實,證據不足,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通常不會在初次審查起訴即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經兩次補充偵查仍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當然若是存在其他不起訴的情形,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就主要參照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也就是說,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只能說明目前的證據體系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不會進入審判階段由法院進行裁判定罪量刑。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