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在涼山宣判一起特大毒品犯罪案 2人被判死刑

四川高院在涼山宣判一起特大毒品犯罪案 2人被判死刑


記者24日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於今日對劉和恩、餘朝勇等13人販賣、運輸毒品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劉和恩、餘朝勇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席建熊、盧鑫、莊勇、秋盧榮、蘇呷裡博、吉牛木魯則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5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罰。對劉和恩、餘朝勇的死刑刑事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川高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和恩、餘朝勇、席建熊、盧鑫、莊勇、秋盧榮、唐正會、蘇呷裡博、吉牛木魯則、邱綠羽、陳大輝、沈俊、雷順浩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販賣運輸毒品。劉和恩、餘朝勇為主從雲南邊境購買海洛因運輸回四川販賣,作案三次,共販賣運輸海洛因90餘塊,現場查獲海洛因70塊23505.6克,席建熊、盧鑫受邀約參與販賣運輸毒品,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蘇呷裡博、吉牛木魯則從劉和恩等人處接收海洛因並在成都市販賣,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秋盧榮、陳大輝、唐正會、邱綠羽籌資認購毒品,秋盧榮轉付收取毒資,陳大輝保管毒品,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莊勇、沈俊、雷順浩受邀約參與運輸毒品的行為均已構成運輸毒品罪。

四川高院認定,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劉和恩、餘朝勇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參加的全部犯罪處罰,本案販賣運輸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劉和恩、餘朝勇應當對全部毒品數量承擔罪責,二人的罪行均屬極其嚴重,應予嚴懲;席建熊、盧鑫、莊勇、沈俊、雷順浩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蘇呷裡博、吉牛木魯則根據其販賣毒品的罪行和情節進行處罰;秋盧榮、陳大輝、唐正會、邱綠羽根據各自認購的毒品數量和參與程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雷順浩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坦白情節;陳大輝具有立功、坦白情節;盧鑫、莊勇、邱綠羽、沈俊具有坦白情節,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川高院審理後認為,對劉和恩、餘朝勇等10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原審事實和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對席建熊、唐正會、邱綠羽3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因原審未充分考慮到從犯、認罪態度等量刑情節,依法予以改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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