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程序有哪些?刑事案件立案追訴的期限

刑事案件的類型包括公訴案件、自訴案件以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其中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要依附於刑事案件存在的,如果公安機關要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處理的,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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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程序有哪些?刑事案件立案追訴的期限


一、刑事案件立案程序有哪些?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機關、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緊急措施”是指保護現場、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證據等。

特別關注:法院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也應當接受。

(2)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3)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4)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特別關注:如果報案人、舉報人等在法庭上作為證人出庭時,則不能對其姓名等保密。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人民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有哪些?刑事案件立案追訴的期限

二、刑事案件立案追訴的期限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三、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綜上,刑事案件立案程序包括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立案材料的處理等階段。以上信息由萬邦法務小編整理編輯。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萬邦法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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