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你我”人格權 保護得再“給力”點

“騷擾電話最多也就是打擾生活,可怕的是個人信息落到犯罪分子手中以後導致的生命財產損失。”

“學校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預防和禁止利用師生關係實施性騷擾。”

……

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二審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與一審稿相比,新增不少內容。其中,對開展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進行規範;對深度偽造技術帶來的“換臉”等問題予以回應成為草案二審稿的亮點。除此以外,在4月21日的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將目光聚焦當前社會公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紛紛提出相應立法建議。

【聚焦1】要更安寧——

加大個人隱私保護力度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自然人隱私、個人信息被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情況越來越嚴重。生活中經常遇到這樣一些現象:小孩剛在醫院出生,推銷奶粉、營養品的電話就開始騷擾家長;孩子剛進學校,課外補習班的電話就來了……

對於這種現象,杜小光委員說:“這些騷擾電話最多就是打擾生活,可怕的是個人信息落到犯罪分子手中以後導致的生命財產損失,比如家庭成員信息、住宅信息洩露後導致的婦女兒童被綁架等。在信息互通的時代,獲取信息越來越容易,保護信息越來越難,因此,強烈呼籲加大個人隱私的保護力度,加大個人隱私洩露行為的懲罰力度。”

杜小光建議對草案第817條之一的規定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知悉自然人隱私、個人信息的組織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發生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承擔相應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鄭功成委員認為,目前網絡是侵害隱私權的重災區,網絡暴力、網絡暴民甚至已經導致了一些人命案,有人因網絡暴力而自殺,但是沒有有效的處理,所以要強化懲治規制,同時還要以案釋法,通過法院判案把法律的正義信號發出去。

呂建委員建議擴大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範疇。他說:“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除了傳統的帶有個人識別特徵的信息外,還應該包括個人行蹤信息、個人網絡瀏覽信息等。否則,一方面,這類信息可能被他人作為商業資源利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暴露個人的生活偏好和隱私等。”

【聚焦2】要更健康——

增加休息權規定

圍繞超時加班、保障勞動者生命健康等話題,近期出現諸多熱點事件。在分組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也關注到了這些問題。

李鉞鋒委員說:“休息權是保障自然人身心健康的一項重要權利,在現實生活中,自然人的休息權被剝奪的情況較多,比如有的勞動者被長時間安排加班,得不到應有的休息等等。”

李鉞鋒表示,自然人的休息權事關自然人的健康權、身體權和生命權,但與健康權、身體權、生命權又有根本區別。為此,建議在人格權編草案第2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中增加“休息權”的內容,將第2章修改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和休息權”。

鄧凱委員認為,人格權法編草案第2章的標題是生命權、身體權與健康權。但是生命權、身體權說得相對多一點,健康權只有一句話,即第785條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但實踐中侵害健康權的現象越來越嚴重,草案應該增加其他條款作為補充,像生命權和身體權一樣有所歸類細化。

“比如前一段討論最熱烈的‘996’,它嚴重侵害了年輕一代的健康。” 鄧凱表示,不應該把企業發展建立在侵害職工健康權利之上,鼓勵奮鬥,但是也要保障健康。

【聚焦3】要更安全——

加入學校防治性騷擾規定

在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分組審議中,如何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委員們較為關心的話題之一。

沈躍躍副委員長建議在人格權編草案第790條增加第3款內容:學校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預防和制止利用師生關係實施性騷擾。

沈躍躍表示,學校是個特殊的場所,老師對學生的性騷擾性質惡劣,危害極大,將其納入法律規制對象,有利於預防和制止校園性騷擾侵害的發生,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近些年來,學校教師性侵學生的事件時有發生。2014年10月,教育部發布了《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明確規定,禁止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一些地方性法規也規定了學校在防治性騷擾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因此,把學校單列一款作為防治性騷擾責任主體很有必要。

此外,沈躍躍還建議增加第4款內容:用人單位、學校未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應承擔民事責任。主要考慮是,規定用人單位、學校未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法律後果,有利於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引導用人單位和學校增強防治性騷擾的意識、主動作為。

鄧麗委員認為,將禁止性騷擾寫入人格權編草案,順應了人民群眾對人格權保護的呼聲和期待,同時建議將草案第790條規定的性騷擾方式加入文字、圖像、電子信息。“在實踐中,性騷擾可以是語言和行為,但現在有相當一部分也是圖像、電子信息、文字等。”

與此同時,鄧麗也建議增加“學校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預防和禁止利用師生關係實施性騷擾”的規定,希望這次修改把這部分內容和“用人單位”一款分開單列。

譚耀宗委員建議增加關於未成年人人格權的保護規定。他介紹說,青少年是最為活躍的互聯網用戶群體。對未成年人而言,他們正處於敏感衝動、心智尚未成熟的年齡,隱私、個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需要特別強化未成年人的網絡權益的保護。例如對網絡遊戲有必要採取分級的措施,限制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產生。再如,為防止兒童信息的洩漏,要求對兒童信息的收集必須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張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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