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實務】增值稅的起徵點到底按照哪一個?

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在相關文件中,關於增值稅的起徵點有很多種說法,比如在國務院常務會議、全國人大會議上,說到的起徵點都是月銷售額10萬元。之前還有起徵點為月銷售額3萬元一說。而在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等文件又規定為月銷售額2萬元,每次500元。那麼,起徵點到底是哪一個?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在2019年4月相關的答覆,增值稅起徵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

而上述文件規定的增值稅起徵點幅度為:(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答覆,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按次納稅的起徵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徵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徵稅。對於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總的來說,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這裡的“小額零星”實際上就是之每次500元以下的銷售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