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稅稅率記憶技巧

一、關於降低增值稅稅率

2019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宣佈:實施深化增值稅改革,將製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注意要點:

(一)適用原稅率還是適用新稅率,要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確定。拿最高檔稅率舉個例子,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16%稅率開票交稅,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以後,就按照13%稅率開票交稅。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基本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詳見下表(摘自中稅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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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收訖銷售款項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案例(摘自總局解讀):

某商貿企業,2019年3月簽訂貨物銷售合同,合同約定3月20日發貨,3月25日收款。實際上,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3月20日發貨後,3月25日取得了貨款收款憑證,但到4月5日才實際收到貨款。按照規定,該納稅人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3月25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前,應適用原稅率。

再以此例延伸,如納稅人並沒有簽訂合同,實際業務就是3月20日發貨,4月5日收到貨款。政策規定,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則按照規定,該例中,納稅人4月5日收到貨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後,應適用新的稅率。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等

(二)開具增值稅發票銜接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第二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納稅人確實有補開發票需要(比如之前已經按照規定繳納了稅款,但沒有開具發票,或者發生開票有誤,需要重新換開的),可以開具原來的17%、16%、11%、10%稅率的發票!並不是4月1日之後只能開具新稅率的發票。

二、增值稅稅率記憶技巧

(一)分稅目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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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鍵圖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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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鍵字記憶

1、增值稅稅率一共有4檔:13%,9%,6%,0%。

2、銷售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基礎電信服務、建築服務、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及銷售或進口正列舉的農產品等貨物稅率為9%;

3、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進口稅率為13%;銷售無形資產(除土地使用權 )為6%,出口貨物稅率為0;

4、除2、3項外,貨物稅率是13%,服務稅率6%。

(四)歷史沿革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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