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當然可以同股不同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當然可以同股不同權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實際上屬於人合與資合併存,而股份有限公司屬於純資合的公司。對於公司經營來說,而兩者最重要的一個差別就是:有限公司的股權在設置中可以進行同股不同權的設計,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必須是同股同權。有限公司中的同股不同權的設計,可以給予股東團隊很大的自由空間,為公司發展帶來更多的機遇和人才!

具體的約定,當然是在《公司章程》裡面。比如A、B、C三人合夥創業,三人必然需要選出帶頭大哥,但僅僅對能力進行討論大家還有點不服氣,再考慮出資的話,能力相對較強一點的A又拿不出更多的錢,如果另外兩人少出錢的話啟動資金又不夠,那麼,此時就可以考慮同股不同權的設計(當然,這只是其中一條路,也可以有其他辦法解決)。按照出資,三人的股權比例是40%、30%、30%,進行同股不同權的設計,把A的投票權(股東會表決權)放大到54%,另外兩人的投票權都是23%,而分紅權又分別是30%、35%、35%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當然可以同股不同權

在《公司法》第42條中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法律是允許的,但一定要記得,表決權的同股不同權要在《公司章程》中進行約定,其他的協議約定可能會帶來糾紛。而對於分紅權,《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也就是說,分紅權的同股不同權,你們可以另外協議約定,這個是允許的。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分紅權也是可以與出資比例不一致的,但要求必須寫進《公司章程》。

但是,《公司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方式是,首先按照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的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利潤分配方式沒有特別約定和規定,則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利潤。《公司法》作為最高的標準,必須服務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充分尊重股東意願,有利於企業的發展,體現了市場經濟的活力。

不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議所有的這些同股不同權的約定都寫進公司章程,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因為,在公司中,《公司章程》是最高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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