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推動受處分幹部回訪工作常態化制度化,做好“後半篇文章”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近日,廈門市紀委監委出臺《受處分人員回訪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推動受處分幹部回訪工作常態化、制度化,深入做好審查調查“後半篇文章”,促進標本兼治。回訪工作遵循“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對受處分人員進行黨風廉政再教育,幫助受處分人員提高認識、糾正錯誤,放下包袱、積極作為,並通過回訪深入瞭解“病樹”治理情況,全面把握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樹木”和“森林”狀況,推動淨化政治生態。

按照“誰查處誰回訪”的原則,回訪工作由監督檢查部門牽頭組織開展,相關派駐(出)機構參與,對上一年度市紀委監委及其派駐(出)機構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進行回訪。既要了解回訪對象對自己所犯錯誤的認識,近期思想、工作、生活和改正錯誤的情況,也要了解其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難,以及有關個人要求和意見建議,還要對回訪對象所在單位領導、組織人事部門領導以及所在黨支部書記、處室領導及有關同志對其思想狀況、現實表現和工作實績的評價進行了解,幫助回訪對象分析所犯錯誤的危害和根源,促進思想上轉化、行動上改正,恢復積極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態度。

根據要求,回訪工作一般在處分決定生效三個月後至處分期滿前完成,應由兩名及以上紀檢監察干部到回訪對象所在單位進行。回訪結束後,回訪工作人員應整理彙總形成個人回訪情況彙報,實事求是填寫《受處分人員回訪情況登記表》,作為回訪對象恢復黨員權利或解除政務處分,以及處分影響期滿後提拔使用的參考依據,處級及以上幹部還應將個人回訪情況報告和回訪情況登記表歸入個人廉政檔案。

值得一提的是,對分領域整治過的重點領域或單位3名以上受處分人員進行回訪的,《實施辦法》要求監督檢查部門要對回訪對象進行綜合評估,形成綜合評估報告,作為該單位政治生態評估的參考。據瞭解,2018年,廈門市紀委已組成4個回訪組,深入市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規劃委、國土房產局、環保局、市政園林局、人防辦、海翼集團、夏商集團、路橋集團和翔業集團等11家單位,對近三年受處分的107名幹部進行了面對面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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