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婚後給小兩口出資買房,該出資該如何認定?

南京律師鍾延成


律師點評

1、婚姻期間,毛女士出資70萬元為小黃和小余購買房屋且登記在小黃名下,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房屋應視為毛女士對小黃和小余二人的贈與。

2、雖案涉借款70萬元屬口頭約定,但本案中因老黃作為證人證明購房時70萬元系小黃和小余共同向毛女士的借款,與轉賬事實形成證據鏈,所以可證實借款關係,故法官予以採信。

3、補欠條的行為,因系小余個人行為且又系離婚之時,故不具備法律效力。

律師寄語

本案能得以勝訴,主要是平時小黃對自己父親老黃態度很惡劣,使老黃傷透了心,才能在關鍵時刻為自己的兒媳一方作證,但這種情況是很少會發生的,多數夫妻離婚時兩個家庭因為財產問題鬧的不可開交。那麼我們現實中遇到這種情況如何既能避免談錢尷尬又能防止人財兩空呢?

比如在該案中,小余可以在買房的時候自己給其母親毛女士出具一份借條,證明其70萬元房款系借款性質,因為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對外所欠債務,能證明用於夫妻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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